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无证超速酒驾致死一人获刑一年十个月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我国出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规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多的司机朋友们却明知而故犯,导致了一起起不幸事件的发生。
2016年7月21日7时许,卢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经检测,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2.4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沿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前路段时,适有被害人杨某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道路,因卢某超速(经检测,案发时车速约为71 公里/小时,发生事故的道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50公里/小时)行驶,导致其所驾驶的轿车与杨某发生碰撞,杨某被撞到后身体抛起撞上车引擎盖再摔倒在地,颅脑受损,杨某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因未走人行横道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11月14日,卢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2017年3月8日,检察机关指控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卢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电话报警、抢救伤者,并等候处理,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卢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案发时无驾驶证、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对被告人卢某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文章出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