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美容院遭物美关停 转让人被诉解除合同
孟某、郭某转兑徐某、刘某位于物美卖场的美容院,不到两个月就收到物美公司的撤场通知,后又因未缴纳租赁保证金被停电闭店。转兑双方因合同及关店损失问题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支持了孟某、郭某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3日,徐某、刘某(甲方)和孟某、郭某(乙方)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颐和轩美容院以12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乙方;因甲方未与超市签订租赁合同,所以甲方需保证乙方正常营业半年以上,否则退还转让费12万元,乙方原因除外。”
2015年3月18日,孟某、郭某接到物美公函,称因租赁合同月底到期,物美决定终止合同,二人需尽快腾退。在与转让人协商后,孟某、郭某续交了一个月的租金。未曾想不到一个月却再次收到物美公司的公告,要求二人缴纳6个月的租赁保证金。二人以转租时不知道必须缴纳保证金为由拒绝缴纳,店铺被物美公司停电关闭。孟某、郭某将徐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徐某二人返还全部转让款并赔偿损失48000元。
一审中,原告孟某、郭某称被告隐瞒了其租赁合同仅有一个多月的事实,且曾在签订《转让协议》时被告称认识物美公司的人,半年内不需缴纳保证金。被告徐某、刘某则称原告知道被告没有再与物美公司实际签约的事实,被告并未隐瞒。且被告一直积极配合原告与物美续签租赁协议。店铺被关的原因是原告拒不缴纳租赁保证金。
一审法院认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徐某、刘某应当保证孟某、郭某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现并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已经履行关于保证金的告知义务。故判决解除合同,徐某、刘某返还全部转让费用12万元。
一审判决后,徐某、刘某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依法改判或者驳回孟某、郭某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以及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12万元转让款。关于合同解除,因涉诉店铺的经营场所已被转租给其他商户,《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实现可能,故一审法院判定合同解除正确;关于是否返还12万元转让款,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当保证被上诉人持续经营半年以上,现店铺已无法继续经营,且究其原因是未向物美公司缴纳租赁保证金所致。虽然上诉人徐某、刘某主张已经明确告知被上诉人须要向物美公司缴纳,但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且缺少证据支持,故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