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借面试之机施行“潜规则” 强奸幼女被重判
时间:2017-08-14 【转载】
杨某借公司招聘模特之机,与前来应聘的白某(未满十四周岁)发生性关系,后被法院认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杨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6月27日上午,该院开庭宣判此案,并宣布维持一审判决。
外地来京人员杨某原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员工,负责公司招聘模特相关工作。2015年4月20日,一名离家出走的十三周岁女孩白某前来该公司应聘,杨某作为面试官,查看了白某的身份证并对其进行面试。之后,杨某将她带到酒店开房,并在房间内与白某发生性关系。十天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明知应聘者白某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实施奸淫,该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判处。故认定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对此判决结果,杨某表示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有两点:其一,杨某认为自己与白某发生性关系时并不知晓对方年龄;其二,杨某认为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因此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公司负责面试,他在核实包括年龄在内的应聘人员身份信息上负有高于常人的特殊注意义务,而白某的陈述与上诉人杨某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杨某在面试时看过白某身份证,知晓其真实年龄;另外,杨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而确认一审法院对杨某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予以维持;对杨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作驳回处理。
该案为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