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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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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审理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稿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入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结婚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等原因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手续,成为夫妻,这就需要设立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怎样宣告婚姻无效,有意见认为应区分情况分别规定,每一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应写明谁是请求人、请求时效及宣告机关。对于该条所列情形,除重婚、直系血亲及第二代旁系血亲间结婚外,国家不宜主动干预。由于该条草案对上述问题规定得不清楚,故婚姻法删去了该条第二款,仅保留了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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