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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工作时遇车祸伤亡,侵权责任赔偿与工伤保险基金将如何权衡?

时间:2017-07-20  【转载】

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伤亡,在获得了第三人侵权责任赔偿后,还能否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工伤亡的待遇争议纠纷,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因公死亡职工石某的直系亲属各项补偿31万余元。

案情回顾:

  石某经湖南某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安排,与同事到京港澳高速公路上从事天桥广告牌拆除工作时,被汽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5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所在公司与肇事者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石某无责任。该交通事故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责任方一次性赔偿石某的直系亲属各项费用共计516646元,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2014年10月经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石某为因工死亡。该公司对工亡认定不服,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维持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随后石某直系亲属向湘潭市岳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该公司未替石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委裁决石某所在公司支付石某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费17760元、向石某儿子及父亲按月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不需要再支付任何费用给三人。

法官说法:

  因本案系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亡事故,虽然石某既能取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又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其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的损害,即侵权损害适用于填平法则,采取补充模式符合公平原则,故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该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本案中,石某经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所在公司未为石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依法由所在公司支付石某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工亡待遇赔偿合计为831015.2元。因石某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已获得赔偿516646元。工伤保险基金与交通事故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314369.2元应由该公司补足给石某直系亲属。

  鉴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只有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才会按标准按月支付。本案中,法院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旦经营不利,抚恤金的支付就将难以为继,故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公平原则出发,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判令该公司一次性向石某的儿子和父亲两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来源:岳塘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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