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因举证不能,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基本案情】
被告柳城县某食品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曾多次向原告杨某借款,原告杨某于2015年通过银行共转账人民币840000元给被告。其后原告杨某多次向被告追讨债款,被告的法人代表均以各种理由推延,最终在被告的法人代表否认了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之后,原告杨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不当得利84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返还给原告。庭审中,被告食品有限公司辩解原告杨清转账840000元到公司账户,是原告杨某代被告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杨某波应该偿还的银行贷款,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意见,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实。
【审理概况】
柳城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杨某通过银行共转账840000元到被告食品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被告食品有限公司认可收到840000元的款项,且双方没有生意往来,因此,被告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840000元,给原告杨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将取得的840000元返还给原告。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的规定,被告食品有限公司应在返还840000元的同时,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本案中,被告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原告转账840000元是原告代被告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杨某波偿还的银行贷款的辩称,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食品有限公司返还84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给原告杨某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当事人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典型案例,举证责任包括以下几个含义:第一,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三、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其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即举证不能时要承受起不利后果。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的存在、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或者妨碍或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
因此,民事裁判要以证据支持的事实为根据,因民事纠纷打官司,就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必要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就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审理案件中,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即根据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来认定事实。因此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要有法律意识,有证据意识,做个生活中的有心人对重大事项的处理要注意保留书面或其他相关凭据,否则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可能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