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男子贪图高工钱租车接送盗窃团伙流窜作案成共犯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乡农民黄某、周某、张某3人均是“80”后年轻人,平时不务正业,臭味相投在一起,一门心思想捞不义之财,其中周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
2013年6月至2016年2月14日期间,黄某、周某、张某3人曾先后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渑池县、柳州市区、融水县、融安县等地实施盗窃。不久,黄某、周某、张某3人在来宾市又合谋实施盗窃,黄某找到熟悉的朋友兴宾区蒙村乡青年肖某,叫肖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去兴宾区某汽车租赁行租车供他们使用,要肖某开车接送他们,答应每天付给工钱200元。肖某生长在农村,没有正当的经济收入来源,平时用于家庭小孩日常开支费用较大,经常入不敷出,捉襟见肘,感到生活压力大,近几年来到城里租房打工度日,如今遇到这样的美差,觉得时来运转了,生活有了盼头,为了挣得这笔不菲的工钱,肖某没有多想就满口答应下来。
2016 年 2月17日16时许,黄某、周某、张某3人搭乘肖某驾驶的汽车去广西横县,在车上,黄某、周某、张某3人密谋盗窃一事,肖某知道了黄某等人雇请自己开车的意图,但他仍然继续开车送黄某等人去作案。
到达横县横洲镇后,黄某、周某、张某3人按事先密谋的分工去作案,叫肖某在商量好的地点附近停车接应。在横洲镇魁星路一家手机卖场内,黄某、周某以购买手机为由吸引售货员的注意力,张某则趁机将放在柜台内的一台“OPPO”牌手机偷走,随后黄某等3人借机逃离现场,并搭乘肖某驾驶的汽车离开横县。
次日,黄某、周某、张某3人又故伎重演,搭乘肖某驾驶的汽车分别到广西北流市城南路一家手机店、陆川县温泉镇一家手机店、容县容州镇一家酒店小超市及一家皮具店,采取同样的手段盗窃得4部手机,然后搭乘肖某的汽车逃离现场。
2016年2月20日、21日,黄某、周某、张某3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8月15日,黄某、周某、张某3人被融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等的刑罚。
2016年9月27日10时许,肖某在来宾市火车站被柳州市铁路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1906元。
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时,仍多次开车接送他人到达及离开作案现场,且他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肖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肖某听到宣判后,对办案法官懊悔地说:我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帮小孩买衣服食品什么的,我很需要一笔钱贴补家用,他们请我开车,哪晓得是去做违法的事,后来才晓得他们去盗窃,我财迷心窍,好糊涂啊!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我真是后悔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