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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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的光线有瑕疵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
刘 先生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哀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5万元。此种情况下,依据法 律划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宣判后,双方均对此结果表示满足。作为证实,其向法院出示了某山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存案表。
法院审理后以为,刘先生房屋的采光题目确是由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楼房造成,但某公司按照经由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不存在过错。入住后却发现屋子有两个月无采光,刘先生日前将某公司 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哀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5万元。
。但跟着经济 社会的发展,对公民的权利保护的程度在逐步加大,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也应当适当进步,同时,鉴于某公司对此事并无过错,刘先生主张的补偿数额不宜过高。随后,他与某公司交涉,要求解决该题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刘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山庄的一套期房。不外,为解决纠纷,某公司表示愿意补偿刘先生1万元,但刘先生未接受此方案。但某公司以为自己在售房过程中,已经将楼房的设计图纸、户型及相关规划手续张贴在了公告栏中,刘先生自愿选择了该套房屋,同时某公司以为自己是按照建筑规划设计进行的施工并且房屋已经由竣工验收,因此对该房屋的采光题目并无责任。
审理中,某公司经实地勘察,认可该房屋的采光确实受到一定的影响,造成该涉案房屋采光遮挡的楼房位于该房屋的南侧与东侧,南侧楼房为某山庄小区内楼房,东侧楼房属于另一小区,该小区于某山庄修建时已经存在。根据北京市1994年1月17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糊口栖身建筑间距暂行划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央点,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800元至2000元。
2004年3月,刘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淀区某山庄的一套期房。 2005年5月,刘先生验收入住该房屋,但当年冬季,刘先生就发现朝南的卧室及客厅在冬至前后两月无日照,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最后,法院判决某公司一次性补偿刘先生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