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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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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同正当防卫的界限怎样区分?

为此张君花去的住院费,误工费等共计1651元,张君要求姚美芳赔偿其损失,但是姚美芳一口拒绝。
。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假如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  



    2008年5月2日下战书5点多,家住郑州市二七区的张君和同事一起到二七区红云路的山西小吃店就餐时,不小心打坏一个碟子,双方因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店主姚美芳与两名男店员殴打张君,110接到报警处理了此事。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姚美芳对原告张君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公道部门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门,不予支持。同时姚美芳还称,张君也打了自己,她也受到了伤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就餐时不慎打坏一个小小的碟子,因赔偿数额不能知足饭店老板要求而发生厮打。郑州市第一人民病院诊断,张君为头外伤,脑震荡,右下肢软组织损伤。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自卫权是指公民当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进行的危害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卫,如合法防卫和紧急避险。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哀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支属有权要求加害者休止侵害,并哀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

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很多法律部分的共同任务。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卫权和哀求权。 2008年8月1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姚美芳于10日内赔偿原告张君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51元。受害人张君(化名)诉饭店老板姚美芳(化名)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姚美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00元。 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性能安全的权利。  



[案情结果]


[案情分析]

    姚美芳辩称,自己与张君的打架,张君有重大过错,而原告上诉要求的赔偿过高,与法无据。




[相关法规]




    二七区法院以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遂作出以上判决。  是人民实行权利的基础。后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央鉴定张君为面部稍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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