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建筑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怎样赔偿?

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定原告陈某花去的医疗费、误工 费、鉴定费和需二次手术的用度共计100436.42元,判决被告青海省电信有限公司都兰分公司和都兰县镇人民政府各承担一半,被告都兰县人民政府 对被告都兰县镇人民政府承担的一半负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五日之内付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背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定原告陈某花去的医疗费、误工 费、鉴定费和需二次手术的用度共计100436.42元,判决被告青海省电信有限公司都兰分公司和都兰县镇人民政府各承担一半,被告都兰县人民政府 对被告都兰县镇人民政府承担的一半负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五日之内付清。



[相关法规]


    法院以为,被告都兰县电信局使用的原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水泥电线杆系该电线杆的使用、治理人和被告都兰县镇人民政府是电线杆的所 有人,按照《民法通则》有关划定对建筑物或其他举措措施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所有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06116日,原告陈某农场十字街道处,被都兰县电信局使用的原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水泥电线杆断裂砸伤,经青海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央鉴定为八级伤残,治疗用度为43887.38元,因原告陈某手术时体内有放置物,一年后方可掏出,病院预算后期治疗用度约15000元。



[案情分析]




    法院以为,被告都兰县电信局使用的原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水泥电线杆系该电线杆的使用、治理人和被告都兰县镇人民政府是电线杆的所 有人,按照《民法通则》有关划定对建筑物或其他举措措施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所有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划定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1118日,经上级部分批准青海省监狱治理局将青海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农场)移交给青海海西州人民政府,200472日海西州香巴农业扶贫开发局又在有关部分的监视下将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整体移交都兰县人民政府,属都兰县镇 人民政府辖区所有。 没有过错,但法律划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日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讯决被告青海省电信有限公司都兰分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糊口费、伤残赔偿金等用度50218.21元;被告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政府和都兰县镇人民政府连带赔偿金等用度50218.21元。




[案情结果]


    法院以为,被告都兰县电信局使用的原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水泥电线杆系该电线杆的使用、治理人和被告都兰县镇人民政府是电线杆的所 有人,按照《民法通则》有关划定对建筑物或其他举措措施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所有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定原告陈某花去的医疗费、误工 费、鉴定费和需二次手术的用度共计100436.42元,判决被告青海省电信有限公司都兰分公司和都兰县镇人民政府各承担一半,被告都兰县人民政府 对被告都兰县镇人民政府承担的一半负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五日之内付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1118日,经上级部分批准青海省监狱治理局将青海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农场)移交给青海海西州人民政府,200472日海西州香巴农业扶贫开发局又在有关部分的监视下将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整体移交都兰县人民政府,属都兰县镇 人民政府辖区所有。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