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小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大成有借款的意愿
兄长大成故世后,弟弟小成凭着炒股的两份转账凭条向其儿子成某索取贷款6.15万元。 小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由于资金的转入有多种原因,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不同的,且小成陈述大成的账户也由其操纵的,而事实上双方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借贷协议,因此不同意诉讼哀求。
小成与大成是兄弟。虽证人以为兄弟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证人在陈述时明确表示没有亲临现场,而是事后听说的,因此证人的证言不足采信。 小成虽提供了两份转帐凭条,以证实将资金借给了大成,但因为大成的股票均委托小成进行操纵,而资金的流转均由小成负责治理,因此并不排除资金的流转还存在其他关系。
成某却以为,叔叔所陈述的均不是事实,其从未听父亲说起借款的情况,小成自大成死亡后至起诉从未主张过权利,因此他的主张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借款必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小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大成有借款的意愿,因此小成以借贷关系来要求成某还款,不符正当律划定,难以支持。 2001年3月15日,由小成签名后,在大成资金帐户内存入1500元,存款凭条上注明“内部转存”。
[案情结果]
法院以为,正当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小成虽提供了两份转帐凭条,以证实将资金借给了大成,但因为大成的股票均委托小成进行操纵,而资金的流转均由小成负责治理,因此并不排除资金的流转还存在其他关系。
二、长期诉讼时效。 2月19日,法院作出了驳回小成要求成某归还贷款的诉请的一审讯决。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划定的,合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划定:“法律对时效另有划定的,依照法律划定。
[案情分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为,因为大成的股票均委托了小成进行操纵,而资金的流转均由小成负责治理,因此并不排除资金的流转还存在其他关系。借款必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小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大成有借款的意愿,因此小成以借贷关系来要求成某还款,不符正当律划定,难以支持。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划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分歧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房钱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001年12月24日,由小成签名后,在大成的资金账户内又存入6万元,资金凭条上注明“内部转账存”。而大成已于2005年8月6日病故。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虽证人以为兄弟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证人在陈述时明确表示没有亲临现场,而是事后听说的,因此证人的证言不足采信。
根据小成的申请,法院传唤了有关证人到庭作证,但对于证人的陈述,小成表示无异议;成某却表示不认可,并且以为证人是在聚会时听来的,并不是在现场。至于成某提到的关于诉讼时效题目,因为大成的股票属于遗产,而该遗产被处分的时间为2007年1月,因此假如兄弟间存在资金上的题目,则小成完全可以在处分大成遗产时提出,因此小成提起主张的时效并未超过法律上的划定,故对于大成关于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至于成某提到的关于诉讼时效题目,因为大成的股票属于遗产,而该遗产被处分的时间为2007年1月,因此假如兄弟间存在资金上的题目,则小成完全可以在处分大成遗产时提出,因此小成提起主张的时效并未超过法律上的划定,故对于大成关于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小成以为,存入大成资金帐户的61500元是自己出借的,且大成死后,其儿子继续了遗产,却未能归还,因此诉请成某归还借款61500元,并支付律师费和利息损失。 2007年1月9日,大成的儿子成某将父亲名下的股票1.2万多股出售,领取了现金4.39万余元。
一般诉讼时效
[相关法规]
法院以为,正当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
特别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合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划定的,而是普遍合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划定的:“向人民法院哀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划定的除外。 ”
特殊时效可分为三种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二年。早在2000年7月17日,兄弟俩就签订了《证券交易授权委托书》,明确由
一、短期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