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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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向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暗里转让购买经济合用房房号而引发的案件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合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轨制。
近日,北京向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暗里转让购买经济合用房房号而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暗里转让购买经济合用房房号协议无效,判决转让者王某返还原告购房名额转让金八万元、联系人邢某返还原告购房名额转让金二万三千元。经济合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搀扶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跟着经济合用住房轨制的不断完善,这些前提还将更加严格。
本案中原告与王某之间所签订的《经济合用房买卖合同》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且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故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在我国,经济合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前提限制,购买人必需符合相关的前提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的年限内不得出售。本案中,不仅原告尚未取得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转让者王某也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房屋。邢某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李X购买翠城经济合用房转让费2.3万元,大写:贰万叁仟元整”的收据一张。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合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轨制。王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原告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合用住房的相关划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前提人的购买权。原告向王某支付了房号转让金8万元。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王某签订的《经济合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王某、邢某返还原告房号转让金。经济合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搀扶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2006年9月2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经济合用房买卖合同》一份,商定王某将自己在向阳区垡头地区翠城经济合用房E区范围内部门住房的购买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整,作为将购买经济合用房名额转让给原告的补偿。跟着经济合用住房轨制的不断完善,这些前提还将更加严格。
发展经济合用住房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体例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给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知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本案中,不仅原告尚未取得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转让者王某也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房屋。王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原告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合用住房的相关划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前提人的购买权。在我国,经济合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前提限制,购买人必需符合相关的前提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的年限内不得出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划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判决后,原告及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发展经济合用住房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体例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给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知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此后,原告又向联系人被告邢某支付了转让金23 000元。原告在与王某签订《经济合用房买卖合同》前未经由有关部分的购房资格审查,后原告拿着转让的房号去购买屋子时遭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划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