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分时度假公司应该退回张某所缴纳的款项
因为发票收费项目一栏填写的是咨询服务费,那么分时度假公司就可以主张所收用度为咨询服务收费,而非承购旅游产品的收费,从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只需主张合同无效即可。分时度假公司的代办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用度名称为咨询服务费,只是财务记账的科目需要,并不构成欺诈。至于说公司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办理出国旅游,则是违背了国家的划定,属于非法的渠道,假如承认这些非法的渠道,就即是通过司法程序让这些渠道正当化,因此,非法渠道即使能够办理出国手续,也不能以此认定100多个国家出国旅游标的的正当性。
笔者以为,本案分时度假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该退回张某所缴纳的款项。
[评析]
第二种观点以为,本案分时度假合同有效,分时度假公司不应退回张某所缴纳的款项。合同商定的履行期限长达30年,一旦公司倒闭如何处理,合同上没有说法。将来可能的法律划定的变化只是具有或然性,并不具有必定性,评价合同的效力的尺度只能以现有的法律划定,而不能以未来的法律划定。张某当真阅读了合同条款,发现良多内容不切实际,无法履行,好比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而目前国家划定中国公民仅能到20多个国家旅游,而且良多国家的签证也非常难拿,根本去不了。另外,分时度假公司的代办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用度名称开的是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理由是本案中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能否办到不能以国家现行划定旅游路线为准,一方面30年内国家划定可能不断变化,另一方面,公司可能有其他途径解决出国手续的题目。
[案情分析]
张某被邀请参加了一个分时度假倾销会,经由7个小时的封锁倾销,张某同意购买分时度假旅游产品,要求先看合同,但是分时度假公司称先行付款后看合同,在付了一部门款项后,才看到合同。
。
本案中,分时度假合同的标的能否履行,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划定去评价。
第一种观点以为,本案分时度假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该退回张某所缴纳的款项。在分时度假公司拒不重新出具承购费发票的情况下,只能认定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的划定要求解除合同。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本案中合同的标的“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无法实现,属于标的客观不能,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退回张某缴纳的款项。合同书的部门内容非常恍惚,好比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很不详细。另外,分时度假公司的代办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用度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所提供的真实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出境度假,因此存在欺诈的情况,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从现有划定来看,分时度假所商定的合同标的依照法律划定是不可能的,属于标的客观不能,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张某要求退回所交的款项,分时度假拒不同意,于是双方对簿公堂。因此,本案不存在标的客观不能的题目,合同是有效的,分时度假公司不应退回张某缴纳的款项。另外,分时度假公司的代办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用度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所提供的真实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出境度假,因此存在欺诈的情况,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案情结果]分时度假公司的代办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用度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足以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所收取的是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所提供的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出境度假。理由是本案中合同的标的“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无法实现,属于标的客观不能,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退回张某缴纳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