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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事实是双方系因医疗器械生意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经两次结帐后尚欠原告款为13300元,按商定并未到最后付款期限。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划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亦即“谁主张,谁举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其理由是:首先从实体法的构成来看,我国的实体法结构基本上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相同,各种法律要件也比较明确,区分权利发生规范、权力消灭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是有前提的。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刻偿还欠款27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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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划定划定,债是按照合同的商定或者法律的划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原、被告没有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生意往来,更无欠款事实。它详细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可以通过举证责任颠倒,使证实责任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尺度和要求。其理由是:首先从实体法的构成来看,我国的实体法结构基本上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相同,各种法律要件也比较明确,区分权利发生规范、权力消灭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是有前提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划定划定,债是按照合同的商定或者法律的划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13300)。原告虽提供了欠条但因其拒绝陈述该债形成的事实,此不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被告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立下欠条2张,共欠原告276300元。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虽提供了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分别立具的欠条2张,用以证实其主张的欠款事实是双方系因医疗器械生意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要件分类说能够在较大责任上来吸收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责与不满。最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缺点可以通过法律划定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正,也可以通过例外划定予以修正。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即便被告欠其款项,也仅欠13300元,且还款期尚未届满,原告现无权提起诉讼。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可以通过举证责任颠倒,使证实责任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尺度和要求。
综上,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另一种意见以为,对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尚未完成其在本案中应负的举证义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最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缺点可以通过法律划定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正,也可以通过例外划定予以修正。这也就是我国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2006.1.26号”,在欠条下方注明“由张某某(张某姐姐)督促归还(2006年底前结清)”。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完成?
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历来有实质尺度和形式尺度之分,实质尺度是根据证实对象与证实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形式尺度是根据现行法律划定为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在法庭充分说明后,原告仍以“不清晰”为由拒绝陈述其主张的欠条之债形成的事实,故法院以为原告虽提供了欠条,但因其拒绝陈述该债形成的事实,由此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他对自己诉讼哀求应承担的全部举证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 2006年3月10日,被告又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结帐结下欠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
此案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题目。笔者以为,我国应当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开始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是因医疗器械生意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被告质证后原告又予以否认。 06.3.10”。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责任的内涵,对于进步民事审讯质效、推进民事审讯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举证责任比起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举证难易来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前者更轻易为当事人所接受,避免当事人将不满抛给法官。欠款人:张某。欠款人:张某。法律保护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质证,被告对2张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欠条的正当性和联系关系性提出异议,以为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医疗器械生意往来,事实是原告与被告之夫合伙经营医疗器械,在合伙期间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为了避免两连襟之间流血事件,未经其夫授权而与原告结帐后,立下了欠条,被告的行为最多被认定为表见代办代理。而被告为证实自已主张的事实,提供了部门证据材料,以证实原告与其夫合伙经营医疗器械和尚欠13300元的事实。但原告对此不予质证,反称其不清晰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是什么业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划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亦即“谁主张,谁举证”。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原告的诉讼哀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哀求是准确的。这也就是我国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法律保护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笔者以为,我国应当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案情分析]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妻妹,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暂欠结帐款:贰拾陆万叁仟元正。
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应当举证充分证实双方之间形成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因原告对欠款形成的事实前后陈述不一致,故法庭向其释明,要求原告陈述欠条之债形成的事实,但原告仍称“不清晰”。
法院以为,债是按照合同的商定或者法律的划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以为,原告作为欠条的持有人,其所提供的欠条足已证实被告依法应负有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毕,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哀求。其次,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举证责任比起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举证难易来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前者更轻易为当事人所接受,避免当事人将不满抛给法官。法律要件分类说能够在较大责任上来吸收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责与不满。
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历来有实质尺度和形式尺度之分,实质尺度是根据证实对象与证实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形式尺度是根据现行法律划定为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原告的诉讼哀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故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哀求。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实的责任。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