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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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发生火灾责任由谁来承担?
事发后,原告对所烧毁的七间进行修缮,共花去修缮用度3万余元(包括恢复水电、装修材料、工资等),原告把店面修缮好后继承对外出租。
原告会昌县文武坝镇晨光村富尾村民小组在会昌县城新车站对面南外街有七间店面,被告王某租赁了原告其中的一间店面经营“会香餐馆”。
“又不是我故意纵火的,这是天灾,怎么能把这场火的责任归到我身上,不管如何我没有错,我是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告故诉至法院,哀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店面修缮用度33673.2元及店租损失9060元。被告因疏于治理,租赁原告的店面经营餐馆中未留意防火安全,导致室内起火发生火灾,烧毁原告的七间店面,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后会昌县消防大队作出认定:一、此火灾最先起火部位为南外新村258号“会香餐馆”最西侧简易木板房内,起火原因不明;二、劫难成因是起火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简易木板房,缺少必要的防火分隔,导致发生火灾后蔓延迅速,扩大了火灾损失。
。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经营的“会香餐馆”西侧(即餐馆后面)搭建有简易木板房,用于摆放餐桌及堆放蜂窝煤等杂物。但是,时至本日,被告并没有赔偿给原告店面的修缮费。据此,火灾系由被告经营的“会香餐馆”内所引起的法律事实,足以认定。 2009年5月9日下战书17时30分许,“会香餐馆”最西侧木板房内冒着烟,不一会,泛起明火并遂渐蔓延,火势很快向周边扩散致七间店面全部过火,屋顶均被烧坍塌。因此,根据本案的详细情况,原告的店租损失,应由原告自负为宜;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以物价鉴定中央按评估的方式计算的价值较公道。原告哀求的店租损失9060元属间接经济损失,根据消防大队的事故认定,起火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简易木板房,缺少必要的防火分隔,导致发生火灾后蔓延迅速,扩大了火灾损失。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被烧毁店面的修复用度6259元。在2009年8月9日下战书,因为被告治理不善引起店面着火,从而导致与被告经营的“会香餐馆”相邻的原告七间店面全部烧为灰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