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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虚假卖房出意外宋某无奈只能将死者的继续人告上法庭要求澄清

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故肖某未支付过购房款,且房屋也一直由宋某栖身。但肖某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直至其去世的近5年间,从未向原告主张交房,其实有悖常理。现原告愿意了债剩余借款涤除房屋典质登记,可予准许;原告要求将该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庭上:房产归属起争议


  2007年6月13日,生意人宋某与朋友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商定将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肖某,建筑面积34.52平方米,转让价26万元。


  法院:辨别真假还合理


  肖某的继续人辩称,宋某所述于理于法不能成立,疑点颇多。后宋某为筹资再次求助肖某,肖某将该房屋典质,向银行贷款18.20万元交于其使用,贷款也由宋某归还。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原告宋某与肖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宋某应办理注销系争房屋的典质登记手续;被告肖某的继续人于注销典质登记后,协助宋某办理产权恢复登记至其名下的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宋某负担。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为肖某已亡故,被告方作为其继续人,理应履行返还原告房屋产权的义务。 2012年3月8日,肖某不幸病故后,宋某为澄清卖房实情,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肖某病故后,宋某想恢复该房屋产权,故将肖某的继续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肖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肖某的继续人配合办理将该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据此,法院以为可以确认原告宋某与被告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徒具形式,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其旨在通过房屋买卖形式以获取银行借款,符合法律划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应予支持。宋某如需要资金可直接将房屋典质进行贷款,何须办理房屋买卖。借款本息每月通过肖某贷款账户归还,自2008年7月起至2011年7月,宋某持续给付肖某数额不等的钱款,由肖某出具收条,总金额为67400元。肖某离婚后一直租房栖身,若其确购买了该房屋,势必要求原告交付房屋。


  起因:虚假卖房出意外


  为套贷,宋某将自己的房产与他人作虚假买卖,而“受让人”肖某买房后因病死亡,这下房产交易实情说不清晰,宋某无奈只能将死者的继续人告上法庭要求澄清。就目前证据而言,肖某除将银行借款18.20万元交于原告外,未支付其余购房款,且原告承担了该借款的还款义务,原告亦未将房屋交付肖某。于是,委托房产中介办理房屋买卖及贷款手续。同时,由肖某出头具名以该房屋典质形式向银行贷款18.20万元,期限为13年。据此要求驳回宋某的诉请,并责令其立刻迁出系争房屋,同时迁出房内户口,将房屋归还给自己。事后,双方向房地产交易中央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产权登记于肖某名下。之后,产权过户到肖某名下,并以肖某名义向银行贷款18.20万元,该款由宋某自己使用并承担还款义务。


  宋某诉称,2007年6月间,自己因做生意需活动资金,便与肖某商量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向银行贷款,肖某同意帮忙。除此商定外,合同其余条款多为空缺。 2011年6月起,宋某向肖某贷款账户存款,截止2013年4月,共存款39500元。而该房屋由宋某一家栖身使用至今,2009年肖某离婚后一直租房栖身。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与肖某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合同对有关交房、付款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均未作商定。


。事实上,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将房屋出售给肖某,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买卖手续正当、完整,合同有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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