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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

另外还有一份《借据复印件》,原告称其因开办鞋厂向朋友叶献借款2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贾玲玲对黄一凡的离婚哀求没有太大不合,但是以为,原告在婚姻期间多次向被告的父亲贾方奎借款35000元,原告曾承诺由其自己归还,为个人债;同时原告应支付被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及办厂期间的利润60000元。自2009年7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糊口。后因双方资金缺乏,经营不善,鞋厂倒闭。婚后小夫妻俩经协商一致投资开办鞋厂,因为缺乏资金,黄一凡在2008年间分别三次向岳父贾方奎借款共35000元用于鞋厂周转,此借款一直没有归还给贾方奎;2008年9月4日因经营资金紧缺,黄一凡向该镇信用社贷款30000元用于鞋厂周转,并由贾玲玲在《家庭贷款承诺书》上签名同意负担连带了债责任。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并作出一审讯决:一、准许原告黄一凡与被告贾玲玲离婚。黄一凡与贾玲玲因办厂负债常常争吵,甚至互相扯打。


  浦北县某镇的黄一凡与贾玲玲于2007年10月期间相识,于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关于原告向贾方奎借款,因借款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用于投资办厂所用,且债权人也没有明确表示是赠送给原告的,所以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承担50%;向信用社贷款30000元也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50%;双方对共同债务需负连带了债责任。

  法院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详细意见〉》第二条的划定:婚前缺乏子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糊口的,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划定。而后因贾玲玲打工一直不归,黄一凡向法庭提起诉讼,哀求判令其与被告贾玲玲离婚;同时,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信用贷款家庭成员承诺书》1份和《广西农村信用社收息凭证》12份,证实原、被告向信用社贷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事实。有关原告向覃义昆借款20000元题目,因原告不能提供原件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



一对青年男女在结婚期间,为了共同经营生意而向女方父亲及信用社借款,熟料生意惨败后小两口竟闹起了矛盾。当婚姻走到尽头,两人的债务题目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坚持离婚,因此法院对离婚哀求予以支持。二、夫妻共同债务35000元 由原告黄一凡与被告贾玲玲各负责了债17500元给贾方奎;共同债务贷款30000元由原告黄一凡与被告贾玲玲各负责了债15000元给信用社,原、被告对上述共同债务负连带了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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