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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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债权纠纷案
孙君通过妻子的徽商银行卡向对方提供的账户分别汇款5万元和6万元。
。调取的徽商银行流水单及取款凭证四份,显示汇入徽商银行的款项均被张长红取用。后因纠纷两人关系闹僵,2012年7月份,张长红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君还款,庭审中孙君虽出示两张银行汇款单据,但张长红拒不承认收到这两笔款项,以为汇入银行卡的款项与其无关,后法院判决书未认定该两笔款为还款。徽商银行2012年4月3日打款凭条上签字人为孙君,与原告证人证言相印证,与被告所述相悖。前不久,他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张长红母子两人返还人民币11万元,并承担诉讼用度。案件执行完毕后,孙君以为,两笔汇款是按张长红的要求汇入,他不予认可,法院判决亦未认定,张长红母子收取这两笔款无依据,应该返还。
庭审中,张长红辩解说,孙君的妻子与自己母亲之间原有民间借贷关系,两次打入母亲账户的11万元是还钱的,与自己与孙君之间的借款无关。原告提供的两证人,固然被告以为与原告之间存有利害关系,但两证人的证言能够与其它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相互印证。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债权纠纷案,判令张长红母子偿还原告孙君11万元。孙君妻子也出庭作证,和张长红母亲不熟,没和她一块到银行转钱。
孙君在安徽五河县城做建筑材料生意,经人先容于2011年6月开始向张长红多次借款,后也陆续归还欠款。 2012年1月18日和2012年4月3日,张长红说家中也需要钱,要求将钱打入其母亲在徽商银行开户的卡中。孙君申请法院到徽商银行调取的2012年4月3日的打款凭条一份,证实当天前往银行汇款的人是孙君,而不是被告所说的孙君之妻。
孙君用妻子的银行卡两次转款还钱11万元,由于是熟人就没让对方打收条,结果事情并没有像他想的那样了结,而是为此惹上了两起官司。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讯决:被告张长红母子应付原告孙君1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综上,可以认定张长红母亲与孙君妻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两笔汇款依原告孙君的本意是还给被告张长红的,但被告张长红拒不承认,前一法院判决书中对这两笔款项亦未作还款认定,张长红母子取得该11万钱款即无正当依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告。被告张长红母亲虽主张与孙君妻子之间有借贷关系,但未能举出对方向其借款的证据。孙君与张长红的先容人出庭作证,孙君还钱11万,没有要收条,自己打电话问张长红,他当时承认收到钱了,说好是朋友所以不用打收条。张长红母亲则说:两次汇款都是由自己和孙君妻子一同前去办理,是两人之间的借钱还钱事情,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孙君的诉讼哀求,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两被告负担。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孙君在偿还借款时使用妻子的帐户是公道、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