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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保险赔偿案

保险公司发现刘某两次申报的驾驶人不是统一人,故要求刘某在一份打印的《抛却索赔声明》上签署了“同意”二字及自己的名字。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保险赔偿案,判决撤销《抛却索赔声明》,由保险公司赔偿刘某14.4万元。



  原来,刘某将投保车辆借给朋友彭某驾驶,当日晚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水泥护墩,车辆损坏严峻。但其后刘某到交警部分接受处理时,谎称自己为驾驶人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哀求。
。事故发生后,彭某电话通知车主。


“黑就是黑,白就是白,判决十分的公正!”刘先生对安乡法院的判决竖起了大拇指。几日后,刘某以为其在被告处购买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按保险合同的商定赔偿损失。刘某赶到现场后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言明系朋友驾驶出的事故。另外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具有正当的驾驶资格,且无其他法定或商定的免赔事由。

  法院以为,刘某是基于驾驶员“偷换”,自己有可能被追究责任的情形下才签署了抛却索赔声明,这也充分说明了原告签署抛却索赔声明并非完全自愿,且声明的内容致使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显著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所签《抛却索赔声明》,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2013年5月,刘先生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拒赔,十分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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