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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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肇事未赔偿 保险公司付赔款
11月10日,淳化法院法官耐心调解了一起交通肇事纠纷案件,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项损失人民币共计10415.67元。
2015年8月5日,原告李文化乘坐白某社驾驶的无号牌“海陵”正三轮摩托车,沿淳化润卜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润卜路一丁字路口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该车右侧翻当中与前行左转弯由王飞驾驶借来的陕AOVQ12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文化受伤。事故发生后,其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6天,共支付医疗费5415.67元。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白某社、被告王江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王飞系陕AOVQ12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所有人,该车在某保险有限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李文化住院期间,王江给付其1000元。因协商未果,李文化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费用共计13008.67元。
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某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也表示了谅解。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等共计10415.67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淳化法院 吴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