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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险到期未续保 发生事故自担责

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尽的义务,不仅有利于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更有利于减轻肇事方经济负担。近日,山阳法院高坝法庭通过耐心释法,调解了一起交强险到期未及时续保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7月8日,管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未续保交强险的三轮车相撞,造成管某身体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管某住院治疗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李某拒绝。管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9045.50元。


  案件受理后,法庭通知李某应诉,李某情绪激动,非常气愤,认为自己负事故次要责任,反过来还要给对方赔那么多钱,觉得实在冤枉,坚决不同意赔偿。承办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后,向李某做了大量的法律释明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李某在交强险到期后,未能及时续保,导致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要对管某予以足额赔偿。经过法官讲法,李某认识到自己不懂法律,未及时续交保费,发生事故后要依法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追悔莫及,同意赔偿管某合理损失,但要求一并处理自己的车损。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再次释明对本案涉及的双方损失可依法一并予以调解处理,最终在该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前赔偿原告管某医疗费3000元,原告放弃其余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车损。二、被告李某的三轮车修理费及营运损失由其自己承担。履行期限届满后,管某支付了3000元赔偿款,双方的纠纷彻底得以解决。


  在此案的诉讼中,承办法官知晓李某有意将三轮车转让时,提醒其一定要将交强险补交后再行交易,否则出现事故可能还要担责。李某表示以前不知道未及时续保交强险还有这么多麻烦事,经过这次诉讼,其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回去后立即补交交强险。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李某从最初的抵触不配合,到愿意给付赔款,再到最终的抱拳称谢,案件圆满审结,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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