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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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合法吗?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司法观点】
员工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双方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已经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员工有权利要求和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1月20日万江律师,员工向公司邮寄了申请,该申请是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月22日,员工再次向公司邮寄了此申请,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已经期满,且期满后合法终止,所以公司不同意员工提出的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这种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
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不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合同,在此情形下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此要求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除开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甘某那份劳动合同,在2012年12月31日到期了,鉴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双方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甘某有权利要求和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公司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甘某宣称,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自己已口头向公司提出过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东莞万江律师,然而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由于甘某未提交相应证据,所以对甘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在2012年12月25日的时候,公司就此向甘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当时甘某在该通知书上面进行了签名确认,并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之后在2013年1月18日,公司又向甘某支付了依据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所以呢,法院经过判定认为,甘某同意与公司终止自己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期满后进行的合法终止 。
甘某给公司邮寄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时间为2013年1月20日,还有一次是在3月22日,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期满已合法终止,所以公司不同意甘某提出的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此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
甘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是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且公司不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然而其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有(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号这一编号,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的人民法院,存在(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251号这样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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