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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司法解释,如何认定非法捕猎收购情节严重?

时间:2025-12-05 19: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的年份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由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举行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在准备予以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开始施行。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为法释〔2000〕37号。其目的在于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其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涵盖了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还涵盖了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并且涵盖了驯养繁殖的上述那些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收购”,涵盖了以营利为诉求、以自用为目的等情形下的购买行径;“运输”,包含了运用携带的方式、借助邮寄的手段、利用他人之力、使用交通工具等办法来开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囊括了出卖这一行动以及以营利为目标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运输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违法,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举动,属于违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径,属于违法,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做法,属于违法,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万江律师,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同种类的,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种行为算得上犯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种行为也构成犯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种行为同样构成犯罪,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种行为还是构成犯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种行为亦是构成犯罪。要是有着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就能够认定为“情节严重”;假使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好的情况,并且有着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那就能够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其中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养殖工作顺利进行的,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对应犯罪行为的使用特种车实施犯罪行为的,使用军用车实施犯罪行为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第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东莞万江律师,属于情节严重,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价值在十万元以上,数量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具有其他严重相关情节的。

违法狩猎法规,于那些被划定为禁猎的区域之内,或者正值规定施行的禁猎期限之时,又或者采用了被明确禁止使用的各种工具、方法来捕食禽兽这类活动,要是出现了下面这些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那就属于非法狩猎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数量多于二十只;二;违背狩猎规则有关约束;就在被明确规定为禁止狩猎区域之内;正当处于被规定设定的禁止狩猎期限时段;运用被明确界定为禁止使用捕猎工具、手段来进行狩猎;。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这构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并且同时构成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包含在此。 。

第八条,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那种犯罪行为,又采用暴力以及威胁的办法来抗拒查处,要是构成了别的犯罪,那就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去进行处罚。第九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所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这类公文、证件,要是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那就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来定罪处罚。

要是实施了上述行为进而构成犯罪,并且还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那就依照处罚更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第十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并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去执行;要是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所具有的价值,是要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规定来进行核定的;要是核定出来的价值比实际的交易价格要低的话,那么就要以实际的交易价格加以认定。第十二条,单位要是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那种罪行,其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依照此次解释当中的有关规定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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