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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四起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直播翻唱或侵权?

时间:2025-10-08 15: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若干涉及网络直播版权纠纷的案例,其中直播时“翻唱”行为或会形成侵权行为

IT之家于四月二十二日报道,依据央视新闻所载内容,北京互联网法院当天就涉及网络直播版权的案件情况发布了通报,指出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出现的若干行为,可能存在侵犯版权的情况,需要予以高度警惕。

IT之家汇总此次通报的四起案例如下:

直播带货时使用他人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应当支付报酬

原告甲集体管理协会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相关规定,具备处理涉案歌曲录音制品相关事务的资格,并有权收取相应报酬,同时可以针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被告乙公司负责运营一个知名电商直播账号,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使用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然而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使用费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确认了录音制作者在特定使用场景下取得报酬的资格。根据这项规定,其他人若将录音制品用于广播或向公众分发,就必须向相关方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是某知名电商平台直播账号的负责人,在直播活动里使用了争议中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但并未向原告支付费用,因此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裁决表明,初级法庭责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处 800 元,并支付合理费用 40 元。初级法庭作出裁决之后,双方参与者均未提出上诉,初级法庭的裁决已经生效。

直播平台以“陪你看”方式提供影视作品回放服务,构成侵权

原告甲公司具备某网络热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拥有维权方面的权利。被告乙公司在其运营的 YY 网站上建立了“陪你看”专区,为主播们提供影视作品,主播会陪同网络用户一起观看该涉案电视剧,并且提供回放功能。

裁判注意:被告乙公司设立“陪你看”专门场所,并保证向视频主供给相关影视材料,其意图在于借助这些商业活动博取顾客关注,招徕顾客加入,增强顾客依赖度,最后赚取对应的经济收益。被告乙公司以“陪你看”作为网站运营方式,让用户能够分享直播间并保留直播录像,并且已经意识到了这种运营方式可能引发的版权问题,因此应当承担与其经营方式带来的收益相符的责任,其行为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法院在一审中裁定,被告乙公司需补偿原告甲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关的必要费用,总计金额为八万元整。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主播未经授权擅自“直播讲书”,构成侵权

原告张某是某部小说的版权所有者,被告甲公司是某直播网站的管理方,被告刘某是某直播平台上的网络表演者。刘某没有得到许可,在某直播间讲述某部小说,并且在直播录像中让非特定的网友在指定的时间点观看直播过程。

被告刘某提供的直播录像东莞万江律师,属于通过有线或无线途径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使得公众能够自行选择时间与地点观看,该行为具备公开获取作品的内容属性,对原告张某在涉案作品方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益构成了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

裁判结果:法院在一审中裁定,刘某需补偿张某经济方面的损失共计十五千元,并且还需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九千八百九十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直播平台未经合法授权提供录音制品供主播使用,构成侵权

原告甲公司拥有某音乐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同时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音像节目的相关权利,在大陆地区的实体卡拉 OK 领域进行授权管理,具体包括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权利均委托音集协进行管理。原告甲公司察觉被告乙公司在其管理的直播软件里为用户开设了点歌功能,用户在设立房间并挑选曲目之后,能够向外界传播该曲目的网络音频,或者选用伴奏进行二次演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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