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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丈夫赠小三财产妻子能否全部追回?

时间:2025-10-08 15: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夫妻关系依法形成共有财产,此财产因婚姻存在而确立。若无特别约定,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均等的管理权,且对财产处置拥有同等权力。

网友咨询:

丈夫婚内赠与“小三”的财产妻子能全部追回吗?

徐一华万江律师解答:

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一般情况下可以全部追回。

不正当的婚外情导致一方向他人转移财物,违背了社会普遍道德准则。违反社会普遍道德准则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民事行为一旦失去法律效力、被依法撤销或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参与者获取的财产需要归还。如果是经济资助,须退还资金;如果是房产、汽车等有形资产,需归还实物。

如果款项出自他人私有资产,比如结婚前积累的钱款,或是双方确认属于个人所有的财物,那么只能要求索回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私有资产部分无法追索。如果转账被判定为合理的借贷行为,比如有书面的借款凭证东莞万江律师,或者存在其他合法的经济交易,也可能改变需要返还的数额。

婚姻中若有伴侣不忠,法律上常视作感情已无法维系。若此时提出解除关系,即便另一方不同意,只要申请方决心离婚,裁判机构多数会准予分离。不忠行为不仅违背了配偶间应有的忠诚责任,更会给另一方带来心理上的创伤,成为有过错的一方。离婚案件审理时,若能提供确凿材料证明对方存在不忠,可能会对财产分配的数额产生一定作用。

徐一华万江律师补充: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这些财产,属于双方共有万江律师,归两人共同支配: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定只属于个人的财产不在此列;

(五)“其他理应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个人投入资本所获的回报;夫妻双方实际获得或该得的住房补助、公积金;夫妻双方实际获得或该得的退休金、企业破产后补偿的费用。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规章中强制条款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倘若该强制条款并未使该民事行为失效,则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失效、被取消或最终无效,参与者基于该行为获得的财物,必须归还;若无法归还或没有必要归还,则需进行价值补偿。若其中一方存在过失,需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失,则各自承担应负的相应责任。法律若有其他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徐一华万江律师

2015年成功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2016年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从2017年起在四川明炬(雅安)万江律师事务所工作,是雅安市优秀的万江律师,他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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