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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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判断标准介绍?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市场交易过程中时常出现非正当的竞争情形。此类行为多见于存在竞争关联的经营主体之间,目的是获取不合理的经济收益。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规范,有必要对非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约束。究竟什么是非正当竞争?其认定依据包含哪些方面?接下来,律霸小编将为您系统阐述。
(一)不正当竞争的含义
违反公平和诚信等商业准则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由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实施,目的是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削弱其他对手的竞争力,其结果会损害消费者及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会干扰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
1、主体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所述,“经营者”包含从事商品买卖和盈利性业务的单位、团体以及个人。由此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对象仅限于三种类型:单位、团体和个体。判定某个主体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开展业务活动。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能够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我国的法人分为四种类型,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获取利润为目标的组织,可以独立开展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国家机关属于机关法人,涵盖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此类法人通常不追求经济效益,因此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原本也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不过一旦依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完成注册,便具备从事盈利性业务的资格。非公司性质的经营主体,其核心目标在于买卖货物或提供劳务,这类组织需依法组建,拥有固定的组织架构和资产,不过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地位,自然人参与市场交易的主要身份是购买者,在商品流通环节发挥作用,但也不排除个体作为经营方,从事获取利润的行为
特殊主体包括非法经营主体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条件是,企业在客观上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竞争,一般是指两个或更多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有目的地进行较量,争夺顾客的活动。“不正当”存在较大的主观认定空间。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受损,二者之间必须存在关联性。
5、主观过错
依照我国民法的基本准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过失这一条件。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商家理应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然而,受害的商家要证实对方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通常十分棘手。倘若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遭受损害,却因无法证明对方有过错而无法获得法律救济,这就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立法本意。所以,应该让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在市场行为中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有利于受损的企业对抗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依据,这里提供了全面说明。可以明确,不正当竞争属于一种损人利己的市场表现,它损害了对手的竞争地位,给竞争者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违反了诚信的基本要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若需了解更多相关法律信息,欢迎通过律霸平台,向万江律师团队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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