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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执行担保相关裁判要旨及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情简介

时间:2025-08-27 20:4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Ⅰ、裁判要旨

提供担保需要第三方向司法机构表明直接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承诺,例如提交书面凭证,不能单凭当事人在法庭协调下达成的和解文件中的担保条款,就认定形成了执行流程中的担保关系。

履行和解契约里的担保性承诺,算不算民事担保或者债务承担,是实质法律层面的问题,必须经由司法审理来判定,执行阶段不能直接下结论。

Ⅱ、案情简介

某建筑企业跟某都市公司、某采石企业、罗某宇之间发生了关于工程承包的争议,提交给了法院审理,黔南地区中级法院给出了(2015)黔南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决书。由于需要执行的一方没有完成应尽的责任,该建筑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强制执行程序。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经由司法机构协调,请求履行义务方、被请求履行义务方,以及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某承建企业签署了和解文书,商定分阶段清偿债务,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保证方”名义签署确认,却未向司法机构提交担保文书。然而万江律师,相关方未依照和解条款执行,黔南地区中级司法机构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作出裁决,查封并划转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一千万资金及执行相关费用。一家房地产企业表示质疑,声称自己没有提交担保函,因此不算是执行担保,同时认为对方并非善意。黔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拒绝了该企业的质疑和复议请求,这家房地产企业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Ⅲ、争议焦点

某个房地产企业履行和解文书里的承诺内容,算不算执行过程中的担保措施,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法院主导的和解协议里的担保部分,能否当作执行保证来处理?

2、第三人未向法院出具保证书,是否符合执行担保的成立要件?

3、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第三人的担保责任?

Ⅳ、裁判结果

最高法裁定:

取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3)黔执复157号执行裁决文件,终止该裁定书的法律效力。

取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2)黔27执异109号执行决定。

Ⅴ、简要分析

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以及相关解释性文件,执行担保要求被执行者或第三方向法院提交担保物,如果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必须出具书面保证文件。在此案例中,某置业公司仅在对账协议上加盖印章,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保证文件,因此不符合执行担保的构成条件。

达成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就生效判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协议本身不具备强制履行效力;提供执行担保则是其他方承诺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这两者的性质存在显著差异。先前法院将和解协议里的担保内容当作执行担保来处理,这样做混淆了两种制度的区别。

执行程序仅负责实施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实体担保责任的判断属于审判机关的权限。某置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担保责任,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查封其财产,这违反了程序之间的分工规则。

Ⅵ、裁判索引

(2023)最高法执监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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