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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成都中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8-27 20:4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五月二十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关于涉外及港澳台民商事审判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含了跨国投资、国际商业往来、数字经济发展等前沿地带,关联了多个不同国家与地区,既体现了对国际商业准则的本地化应用,也展现了积极对接国际顶级经贸准则的实际行动。

典型案例(节选)

案例1:

注册地在外国的公司与我国银行的贷款纠纷 应该适用哪国法律?

法院:贷款合同签订主体均为我国市场主体,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某矿业企业,在开曼群岛登记注册并在香港挂牌交易,其全资附属企业铁钛公司于2010至2022年期间,与某金融机构签署了六份《人民币短期周转借款协议》。该矿业企业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随后,由于铁钛公司未按期支付首期本金及利息,导致合同项下交叉违约条款被触发,经多次催促仍无成效,该金融机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要求铁钛公司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同时要求矿业公司承担连带履行义务。

这家企业的注册地点在海外,主要业务在香港,涉及与国内金融机构的借贷争议,法律适用问题该如何确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某金融机构和某铁钛企业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前者已按约定完成资金拨付,后者未按时归还本息,须依照法规及契约条款承担违约后果。因此该案一审裁决:某铁钛公司须偿还某银行所欠本金及关联的利息、违约金、孳息等,某矿业公司须在上述清偿责任内承担连带义务。一审裁决宣判后,五起案件上诉随即撤回,一起案件上诉经协商达成和解,其余相关案件均在诉讼前参照先例方案全部调解解决完毕。

典型案例2:

香港区域法院的离婚判决内地法院认不认?

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两项命令

黄某和徐某于2017年在香港登记结婚,并有一个儿子。后来,徐某将孩子带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居住。黄某随后向香港区域法院提交了离婚申请。2022年5月,香港区域法院作出裁决,决定孩子的监护权归属黄某,同时允许徐某探望孩子。同年7月,法院又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黄某接着向成都中院提交了关于香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徐某反对抚养权判决结果,声称自己没有得到充分的说明和争论时间,是违反程序规定的,而且孩子由父亲照顾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香港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向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的地址寄送聆讯通知函,具备充分依据判定香港区域法院已对徐某依法传唤。审理期间,并未出现徐某未获合理陈述、辩论情形。徐某认为黄某获得对家庭孩子黄某洋的抚养、照料和管教权利有损孩子福祉,并且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决定承认并执行香港地区法院的两项判决。徐某对此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决定维持原先的一审判决。审理此案时,成都中院运用实地考察、征询当事人意见等方法,对案件进行了细致调查分析,既遵循了审理香港法院民事判决的规范要求,也注重维护家庭纠纷中的具体权益,体现了内地法院在大湾区司法合作中的主动担当,为两地司法互认体系的健全发展提供了有益参考。

典型案例3:

在新西兰拖欠房租被告 判决结果成都认不认?

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

新西兰奥克兰法院在2020年审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裁决租客双某和金某需向房东崔某偿付租金和各项费用合计70,056.49新西兰元,该判决经过复审和上诉程序后依然生效,房东崔某随后向成都中院申请了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和新西兰之间没有签署或者共同参与国际协议来规定相互认可民事裁决,是否能够根据互惠原则认可并执行新西兰法院的民商事判决?经过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并获得批复,确认新西兰与我国存在互惠性,而且相关判决内容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核心准则,也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决定予以认可和执行。成都中院法院作出裁决,确认外国法院认可并执行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就是说双某、金某要向崔某支付租金和费用共计70,056.49新西兰元,这个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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