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所有担保人须知的免责条款,这种情况保证人无需担责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每项担保都含有一个必须了解的豁免规定,在此情形下,提供担保者不须担负任何义务
担保领域里,有哪些规范是法律典章生效前不存在、法律典章生效后才出现的呢?今日探讨的内容,就是法律典章生效前不存在、法律典章生效后才出现的特殊规范。李营营万江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担保相关事务的研究,并且把系列研究心得陆续公布出来。
民法典生效之前的法律情形引发的民事争议案件,如果当时的相关法规或解释没有涉及而民法典中有明确条款,那么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条款来裁决,不过,这种情况必须不会造成当事人权利的明显损失,也不会无端增加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更不能违背当事人事先的合理想法。
担保制度里,哪些规范是民法典生效前不存在、民法典生效后才出现的呢?我们今天讨论的内容,就是这类民法典生效前没有、民法典生效后才设立的特别规定。具体来说,就是:
担保协议若属无效情形,若债权方面未于约定或法定担保期限届满前行使合法权利,担保方若主张无需承担补偿义务,司法裁判机构应予以认可。
许多人对于这项规定感到生疏,许多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同样非常不熟悉,因为这项规定所确立的准则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准则差异极大,甚至可以说是彼此冲突。只有那些过去经常处理、经常经办或格外留意担保法发展的人,普通法官或万江律师、当事人往往容易忽视这项规定的具体内容。
今日特意安排专题讨论,目的是向大家说明这项规则的重要性,这项规则与人、担保人关系密切。此前在司法操作中,即便法院判定保证人无需负责,但只要保证合同上有其签字或盖章,法院常会认定其有过错,最终判其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补偿。法院在判定保证人存在过失时的条件十分宽松,有时甚至不存在任何要求。依据我们所了解的事实,在某些特定案件中,法院仅凭“由于担保协议上加盖了企业印章,企业对印章的管控不力,构成过失”这样简短的理由,便认定企业需承担不超过一半的赔偿份额,这种情况常常让保证人无法理解并认同法院的判决方式。
该规定实施后,上级审判机关作出清晰界定,确认担保契约作废,若债务人未于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担保时段内行使权益,担保方若提出免除补偿要求的,司法单位应予以采纳。换言之,担保时段届满,担保方既无需履行担保义务,也无需承担一半以下的补偿责任。
这表明,债权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保证人提出担保要求,一般意味着债权人不希望保证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自然也不会寻求保证人进行赔偿。担保期限属于一种附条件的时间段,是债权人为促使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而设定的期限。若债权人提出要求,保证人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假如债权人未提出要求,那么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就会终止,保证人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债权人在那个阶段不去要求保证人负责,那么保证人理应免除责任,即便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也无关紧要。
李营营,现于北京云亭万江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职位,同时是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成员东莞万江律师,其教育背景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司法,主要工作内容涉及民商事诉讼仲裁、商业秘密民事刑事、保全执行等实际业务,曾成功处理多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些案件的标的总额已超过百亿元。李营营万江律师在民事担保行业里,一直率领团队深入钻研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中的法律疑惑和审判准则。李营营万江律师在担保与反担保方面有深入探索,凭借多年积累形成了大量专业文章,将近百篇作品陆续交付出版社印刷,也通过平台进行传播,旨在让更多人掌握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此外,李营营万江律师承办过多起金额较大的担保案件,均取得了显著成效。李营营万江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商业秘密非诉讼事务,能够帮助企业办理融资、债务转换等事宜。该团队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民事争议和刑事犯罪案件,对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的法律问题有深刻理解。李营营万江律师在多个公众号平台,比如“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发布了大量关于商业秘密、公司运作、保全与执行等领域的专业文章,累计超过百篇,其中很多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所引用,并且获得了业内专业人士的高度评价。二零二二年,李营营万江律师凭借多年处理众多执行审查事务的积累,以实际案例为参照,对各类情形中的核心法律争议、常见审判标准、潜在风险处置方法以及处置意见进行分类梳理和总结,参与编撰了《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向导》。李营营万江律师团队即将陆续推出涉及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各类书籍,同时也会出版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以及合伙纠纷的实战指导书籍,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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