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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槐荫法院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先票后款约定能否对抗付款条件?

时间:2025-08-27 20:4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关于承揽合同的案件。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和一家电梯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清楚说明“必须先开具票据,才能进行付款”。不过,在电梯公司已经完成了主要的安装工作并且设备通过了验收之后,物业方面却因为对方没有先开出票据而停止了付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支付货款是合同中的核心责任,而开具发票则属于辅助责任,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等价交换的关系。最后,法庭裁定物业方面须赔偿拖欠的安装费用22500元,强调“凭票付款”的程序性要求无法否定核心的支付条款,此举是为了保障市场买卖活动的公正与诚实。

根据案件陈述,2021年2月,物业管理部门与电梯服务单位签订了一份关于电梯安装的协议,规定电梯服务单位为物业管理部门安装并调试20部电梯装置。协议明确了款项支付方式,电梯服务单位进入现场后十日内需支付安装协议总额的50%,待检测合格符合支付条件时,电梯服务单位应提前十天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付款提醒及发票。2022年4月,电梯公司首先安装了一部电梯,其造价为4.5万元,物业方面依约支付了2.25万元。当电梯安装妥当,通过检测确认符合支付标准时,由于电梯公司没有依照合同规定提前递交付款的书面说明和发票,物业方面因此拒绝支付剩余款项。2024年11月,电梯公司向槐荫法院提起了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要求法院责令物业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用共计2.25万元。物业公司方面提出抗辩意见,表示电梯公司既没有向其发送过付款提醒的书面文件,也没有提交相应的付款凭证,认为电梯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付款程序,因此物业公司有权不支付这笔款项。

法院确认,电梯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承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电梯公司按照约定,为涉案合同中的一台电梯实施了安装,并且递交了相关的监督检验材料以及竣工移交凭证。物业公司提出异议东莞万江律师,声称电梯公司应当提前十天发送提示付款的书面信息,但电梯公司没有这样做,因此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要求,物业公司有权利拒绝支付款项。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相关协议中详细说明,在双方完成工程资料检验之后,需要在10个工作日支付项目电梯安装费用的尾款;物业管理公司最晚须在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的6个月内结清全部合同款项,该电梯于2022年4月获得合格检验证明,双方工程资料检验完成于2022年9月,按照相关协议的条款,物业管理公司最晚应于2022年10月完成付款,提前10日发送付款提醒函仅为流程规定,无法改变合同中明确的付款期限,因此电梯公司现要求支付剩余安装费用2.25万元,既符合协议规定也符合法律要求,法院决定予以支持。物业方面提出,电梯企业没有提交相关票据,物业方面有权不支付费用,审判机构指出,虽然相关合同规定付款前电梯企业需向物业方面出示增值税专用票据,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安装费用是物业方面核心的合同责任,而开具票据是电梯企业合同中附加的责任,这两者没有等价交换关系,因此,在电梯企业已经完成相关电梯安装的情况下,物业方面不能以未开具票据为由拒绝支付电梯安装费用,对于物业方面的说法审判机构不予认可。因此,依据相关法规,法庭裁定物业管理企业需补偿设备安装公司两万二千五百元整的设备设置开销。

法官指出,契约一般会清晰说明款项支付的情形、时间节点、具体方法等细节万江律师,这些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中的硬性要求,签约各方都必须依照契约内容履行责任。然而,依照契约规定,单方须提供达标物品,另一方须准时结清费用,这两项是核心责任,而开具票据属于辅助性任务,当一方已提供物品并完成了主要责任,另一方若仅因未开具票据,未达成契约规定的付款标准就拒绝付款,这两项责任并非等价互换的契约责任,违背了诚实守信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因此难以获得法庭认可。审判官表示,契约的参与者需要主动恪守诚实守信和公正合理的理念,售货者有责任提供符合标准的商品并开具收据,购货者则需在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立刻结清合同所规定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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