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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中院二审判决劳动争议案:颜某获高温津贴,用人单位需依法保障权益

时间:2025-08-27 20:4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颜某与唐山某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并作出了第二审裁决,决定撤销公司的上诉请求东莞万江律师,确认之前的判决有效,认定颜某符合领取高温补助金的资格,公司必须支付他2018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高温补助金,总额为1392元。该案例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审判借鉴,企业需依照法规执行高温补贴等劳动保障,确保炎热时节工作者权益不受侵害。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颜某进入该公司担任清洁人员,与单位签订了好几份有固定期限的用工协议。2022年6月,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解除了和颜某的工作关系,双方就薪酬、超时劳动报酬、额外补贴等事项产生了矛盾。颜某将单位告到法庭,要求单位支付他应得的夏季高温补助、夜间工作补贴、加班劳动补偿等各项款项。其中,争议的集中点在于颜某的工作环境温度是否达标,以及他是否真的在那种条件下进行了作业。

颜某说明,她长期负责户外清洁任务,夏天要在炎热时候劳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给她支付高温补助。她为了证明工作场所和时段,递交了微信对话记录的图片,表明她在2022年2月到5月期间,从凌晨四点开始工作,而且工作必须在户外进行。另外,颜某拿出的工资清单显示,公司薪资组成虽然设有“高温补助”这一项,但实际发放的钱数和法律规定的不一样。颜某主张,依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劳动场所满足发放高温补助的资格,企业须补齐差额。

公司提出,颜某的工作大部分集中在上午进行,唐山夏季上午室外气温通常不会超过35℃,因此不符合发放高温补助的标准。公司还表示,已经每月在薪资中包含100元钱的“高温补偿”,并且提交了包含该款项的工资清单作为证明材料。公司指出,颜某的值班时长未满足夜班补贴规定的连续四小时条件,并且已经借助弹性休息日来调整,因此不存在加班费差额的情况。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指出,高温补贴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是否发放需要考虑工作场所温度和实际劳动状况。颜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他凌晨四点开始工作,并且是在室外进行作业。结合唐山夏季的气候状况,他的工作环境确实属于“无法有效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情况”。公司薪资明细里虽有“高温补助”一项,却未依照法规规定全额发放。因此,初级审判机构经过考量,对颜某要求支付高温费用的诉求予以了部分认可,依据每天21.75小时、每年四个月份、每小时两元钱的基准,计算出应得补偿为1392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声称颜某工作时长有限,工作环境温度不达标,然而没能拿出足以否定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单所反映情况的全新证据。上级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凭借微信记录等材料确认颜某处于高温条件下工作,同时考虑到工资单中高温补贴发放存在不合规之处,裁定公司需补齐高温补贴的不足部分,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最终,上级法院撤销了申诉,决定维持原判。

该案例界定了在涉及高温工资纠纷时,员工需承担的举证义务的具体要求。司法实践显示,劳动者可以利用工作日志、通讯信息等辅助材料来证实存在炎热环境下的工作情形,雇主若仅凭薪酬清单中含有“高温补助”一项作为辩护,却无法证实实际发放了相应款项,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影响。  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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