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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二次索款纠纷案件详情

时间:2025-08-27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着力推进“公平与效能”这一核心工作,仔细处理每一个“小案件”,认真办理每一桩“小事情”。“淄博中院”官方微信平台开设了“小案非小事·小案要办好”专栏,通过“小案件”阐释“大准则”,让大家体会每个司法案件里所展现的公正理念与正能量。本期将向大家介绍一个涉及“再次追讨款项”的法律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A公司负责实施B公司转包的5、6号楼外墙石材项目。由于B公司未能支付工程费用,A公司提起首次诉讼,法庭根据双方在庭审时共同核实的结算金额,裁定B公司需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此项裁决已执行完毕。在B公司与委托方某村委的另外一起法律纠纷里,对工程总造价实施了司法评估,评估结果显示5、6号楼外墙石材项目的价值为特定数额,B公司依据此结果获得法庭的认可。A公司指出首尾两个工程款结算有出入金额,B公司须补足这笔款项,因此提起此案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查,明确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如果当事人对已经诉讼过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之后再次提起诉讼,并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就属于重复起诉,这三个条件是:后诉的当事人与前诉的当事人一致;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一致,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的结果。对于反复提起诉讼的情况,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若已经受理,则应裁定撤销起诉,除非法律或相关解释另有说明。本案中,A公司因为认为工程评估价值与原判决认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调整工程款项。此案与前案当事人相同,诉讼对象一致,诉讼要求实质上是否定了前案的判决结果,依照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A公司表示反对,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B公司与村委之间争议所引发的工程价格评估结果,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定义的“新的证据”,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受理。二审法庭认定,A公司上诉时提出的原判决生效后鉴定单位对相关工程项目数量核定的那些情况,并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的裁判生效之后又出现新事实的情形,A公司的上诉要求没有根据,裁定:撤销上诉,坚持原决定。

法官心语

此案涉及一项因先前判决生效后产生关联案件鉴定结果而引发的“再次追索款项”争议。法院运用严谨的重复起诉标准万江律师,并对“新出现的情节”进行严格界定,最终决定不予受理该起诉。这一裁决凸显了已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于促使诉讼参与方全面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与第二百四十八条联合规定禁止再次起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件事情不处理两次”的完整规则,其中第二百四十七条是一般性条款,界定了再次起诉的判断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认定反复诉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当事人一致,包含原告被告及诉讼角色相同,诉讼对象一致,即当前案件与先前诉讼指向同一法律关系,诉讼要求一致或实质否定先前裁判结果,构成反复诉讼的,裁定不予接收,已经接收的,裁定撤销诉讼请求。

第二百四十八条作为“一事不再理”规则的特例适用情形,规定即便先前的诉讼已有最终裁决,若出现未曾预料的情况,当事人仍可重新提起诉讼处理矛盾,法院对此应予支持,此类重新起诉将获得法院的接纳,目的是处理那些在判决生效后客观产生且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新状况、新事件所引发的争议,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新的事实”。新出现的客观情况是指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出现的情况,这种情况足够改变原本法律关系的权利责任,比如合同执行期间新出现的违背约定行为、侵权行为结束后新形成的损失情况。提出新出现客观情况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情况发生在先前判决生效之后,并且和原案没有关联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相关规定的阐释,所谓“新的情节”不包括以下四种状况:首先是原先判决已经确认但未查明的情节,其次是原先判决未曾触及的情节,再者是在初次审理期间当事人未曾提出的情节,最后是在审判程序终结前就存在的情节,且当事人本应提出却未提出的情节。

其他的判决内容并非全新的证据,当关联案件中有对自己有利的判例或裁决时,这并不一定会形成开始新诉讼的全新依据。是否能够依靠这个提出权利主张,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判定其是否超越了原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既定权威。本案涉及A公司引用的鉴定报告,该报告针对的对象为相关工程项目,以及作为争议焦点的工程价值,在判决生效之后并没有出现实质性的转变,这份鉴定仅是对同一情况进行不同诉讼程序中的另一种认定,并非判决生效后新出现的、与原诉讼问题无关的客观情况,所以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中所定义的“新的事实”。

公平的审判程序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审判人员指出,诉讼参与人必须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证据收集权利,同时要清楚了解承认事实可能带来的法律影响。先前诉讼中的承认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事后改变想法或者想借助其他案件的证据来否定已有判决,如果违背了诉讼程序的要求,最终的结果是无法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法条链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若当事人针对先前已诉诸法律的事项,在诉讼进行期间或判决生效之后再度提起诉讼,并且满足特定情形,则该行为被视为重复起诉,这些情形具体包括:前后两次诉讼的参与主体完全一致;诉讼所指向的对象完全相同;后续诉讼的诉求与前次诉讼的诉求完全一致,抑或后续诉讼的诉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先前判决的结论。

对于反复提起诉讼的情况,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则应裁定不予支持,不过,如果法律或相关解释中有不同规定的,则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旦判决生效,若出现新的情况,当事人若再次提起诉讼,法院理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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