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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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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摘录民法典交通安全条款供学习

时间:2025-08-26 00:3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为了深刻领会国家领导人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大力普及民法典对于维护民众正当权利、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提升社会治理系统与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核心价值,需要努力营造全社会依法办事、遇事循法、化解难题靠法、处理纷争依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选出与道路交通管理相关的内容,提供给众多交通参与者了解、熟悉。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以及汽车等财产权利的成立、更改、让与和终止,若未进行登记,则无法对抗不知情的他人。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权产生于合同生效,未登记则无法对抗不知情的他人。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安排货物发送时,需向承运方清晰说明接收人的具体称呼或指定接收人,以及货物的类别、特性、重量、件数,接收地点等与运输相关的关键信息。若托运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遗漏了重要内容,导致承运方蒙受损失,托运人必须担负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运送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需要遵守国家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各项要求,对危险物品进行严密包装,设置危险物品的警示标识和标签,同时要把危险物品的名称、特性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相关书面材料交给承运人。托运方若不遵守上一条的规定,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或者实施必要手段来防止损害出现,由此产生的开销需由托运方承担

因产品有瑕疵导致他人受伤的,制造方必须负责民事侵权赔偿。

产品存在瑕疵导致他人受损时,受害方有权向产品制造方或销售方索取补偿。若产品问题系制造方所致,销售方先行赔付后,可向制造方要求补偿。若产品缺陷源于销售方失误东莞万江律师,制造方先行补偿后,有权向销售方追讨损失。

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后发现存在瑕疵的,制造方和销售方必须立刻实施停止售卖、发出提醒、执行召回等纠正行为;如果没有准时实施纠正行为,或者纠正行为效果不佳导致损失加剧的,对于加剧的损害同样要担负侵权责任

机动车一旦遭遇交通事故并导致他人受损,须依据交通法规及本法相关条款来担负相应的补偿义务。

租赁或借用车辆时,若车主与管理方非同一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失,且责任属于该车辆,则应由使用者负责赔偿;若车主或管理方对损害存在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若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则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借用名义执行运输业务的车辆,一旦在道路上引发意外导致损失,若认定该车辆负有责任,那么借用方与车主需共同承担全部后果。

未经许可驾驶他人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失,若该车辆需承担责任,则驾驶者须赔偿相关损失;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者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失万江律师,则需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若属于该车辆责任范畴,应先由承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若赔偿金额不够,则由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倘若仍显不足或未投保商业保险,则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车辆若经过拼装或已达到报废程度,通过买卖途径或其他方式交付他人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转手的人和接收的人都得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盗窃、抢劫或抢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应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赔偿损失。若该车辆的使用者与盗窃者、抢劫者或抢夺者并非同一人,且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车辆应负的责任,则盗窃者、抢劫者或抢夺者与车辆使用者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构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付额度内支付了救治开销,能够要求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有逃离现场的行为,若该车辆已投保强制保险,则保险公司将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事故车辆无法确定,或者该车辆未投保强制保险,又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赔偿受害者医疗救治、死亡安葬等费用,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先行垫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管理机构随后能够要求事故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搭乘者遭遇伤害时,若事故源于非营运车辆,且该车辆负有责任,则肇事方需适当降低赔偿额度,但若车辆使用者存在明显故意或重大疏忽,此减免不适用。

在公共通道上放置、倾倒、散落阻碍行走的物件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如果道路管理者无法证明已履行好清除、防护、警示等职责,也必须分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公共场合或者道路进行挖掘、整修地下装置等行为导致他人受损失,如果施工方无法证明已设置显著警示牌并实施了安全防范措施,那么施工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导致他人受损,若管理者无法证明已履行维护义务,则需承担民事侵权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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