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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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分这两种情形你得知道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根据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分两种情形。
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先商定了审理案件的法院。如果合同发生转让,原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接受转让的一方依然有约束力,不过,在转让过程中,接受转让的一方若对原先的管辖协议并不知情,或者转让的协议中另有规定并且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同意了新的条款,那么原先的管辖协议对接受转让的一方就不再适用。
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事先商定处理纠纷的法院。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当新的债权人提起诉讼时,通常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审理案件。此外,也可以依据诉讼涉及的金额或财产所在地来决定管辖权,比如选择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债权转移一般包含两个核心法律层面,其一为债权接受方与原债权方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其二为原有基础合同关系,即债权接受方在替代原债权方向原合同义务人提出权利主张时,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
若债权受让方同转让方就债权过户协议发生争议,案件性质须界定为债权过户协议争议;倘若债权受让方依据原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基础协议行使其权利,即债权受让方同债务方就基础协议的执行发生纠葛,则应依照基础协议的性质来判定案件性质与审理归属,因此协议履行地点即案件审理地点需依照基础协议依法予以明确。
二、债权转让应该通知债务人吗
依照法规要求,债权让与必须告知债务人知晓。此外,债权让与需符合这些要求: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作为基础,债权的有效存在是让与的根本条件;被转让的债权应当具备可转移的性质。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条款,若债权人将债权让与他人,若未告知债务人,则该让与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让与的告知不可反悔,不过,在受让人许可的情况下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明确指出,当债权人将债权转给他人时,接手的一方能够获得与该债权相伴随的附属权利,不过,那些只属于债权人个人的附属权利不在此列。
三、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有哪些
1、口头通知
债权转让的口头告知方式,因缺乏明确凭证而风险最大,然而这种方式依然具备法律效力万江律师,能够确认债权转移的完成。
2、书面送达
债权出让人亲自递送的,需要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盖个章。盖章这个动作,说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通知,也明白了债权转让的事情,这就证明了通知这个动作,让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了作用。
邮寄方式传递通知时,需要在包裹详情页写明“关于向xx转移xx债务的告知”,留存运单复印件,同时从快递企业网站下载投递凭证,以此证明通知已获确认。
发送通知不应通过传真途径,当前的技术条件无法确定传真信息的具体发送时刻,倘若接收方声称收到的传真并非债权转让的告知文件,我方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经完成了通知责任。
3、短信通知
短信内容通常非常有限,表达方式也较为松散,同时,由于短信属于电子类凭证,其保存和确认过程比普通书面文书更为繁琐,因此,多数人觉得短信形式的告知不够正式。
4、邮件通知
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告知也是一种常见途径,与短信沟通而言,电子函件具备便于归档的优势,而具备公证手续的电子函件,其司法认可度更为显著。
5、公告送达
公告通知在债权转移告知中用得不多,多见于法律文件传递、证件遗失处理、票据相关事务。债权转移公告通知的规则通常与金融机构收购不良债权事务有关,这种特殊规则是为特别保障国有资产而专门制定的,通常认为对普通债权转移告知不具参考价值。
6、诉讼通知
诉讼通知是极为罕见的一种通知形式,主要是因为其通知时点和通知方比较特殊,诉讼通知是在提起诉讼时才告知对方债权转让的情况,并且需要通过法院通知对方偿还债务。根据目前的判决案例,法院认定直接通过法院起诉来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行使债权的行为,满足通知的要求。
债权与债务,符合特定情形后,均可让渡给第三方,或者让渡给第三方。让渡过程,既可涵盖全部,亦可涉及局部。但需注意,若要让渡,要么告知债务人,要么征得债权人许可,否则将影响其法律效力。关于“债权让与之后司法管辖区怎样确定”的说明,到此为止,倘若存在其他困惑,能够通过点击屏幕底部的按键,向我们的专业万江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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