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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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当竞争的诉讼标的是什么?审理反不当竞争案件要注意啥?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反不当竞争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核心内容是经济补偿,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相关法律特别重视补偿损失。该法规第二十项规定:企业若违反规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益,需要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由此可见,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必须承担补偿损失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是经营不当竞争者必须面对的一种后果,这种责任要求行为者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受害者涵盖经营主体和普通民众,补偿范围涉及因不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不过,行为者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不应局限于经济赔偿,而要遵循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相关条款来明确。
二、审理反不当竞争案件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归责原则
认定不正当竞争者需承担民事责任时,应以是否存在过失为依据,遵循过失责任准则。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要求主观上有过错,若缺乏此要素,即便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且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也不必承担赔偿义务。
(二)赔偿原则
因不正当竞争导致经营者蒙受的损失,应当参照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判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受损害者不能借助赔偿获得超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的额外好处,因此,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时遵循的是足额补偿的准则,并不需要对实施行为者处以惩罚性补偿。
依据违法者心理坏程度,有时能判定其需承担的补偿额度。例如,若对他人名声、信誉造成损害,便可以过失责任标准,看违法者过失深浅,相应加大或缩小其补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赔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准则是一赔到底,侵权方必须补偿受害者遭受的全部损失。受害者蒙受的损失通常涵盖直接受损和间接受损。直接受损主要体现在侵权行为导致受害者额外付出的开销。例如,受害者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诉讼中搜集证据产生的开销,以及聘请万江律师处理诉讼事宜所支付的万江律师费用等。这笔开销源于侵权行为所致,属于权利人被迫增添的开支,应算作直接损失。财产损失中,侵权行为造成的另一部分是间接损失。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丧失的权益,指权利人若无侵权干扰本可获取的合理预期收益。侵权人需对此负责赔偿。从事不合规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必须补偿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同时也要对受害者本应获得的收益,也就是未实现的利益进行补偿。
确定补偿额度时,必须考察受害者与侵权行为有无关联性。凡非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失,都不应计入补偿范畴。
(四)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确定赔偿金额,向来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法院面临的难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方需补偿受害企业因不正当竞争蒙受的实际损失。若受害企业的损失难以估算,则赔偿额度应为侵权者在侵权阶段因侵权行为攫取的利润。这项办法还明确指出,当经营主体为了探明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承担了必要开支时,这些支出也应被视为受害方的损失东莞万江律师,并须由侵权方承担补偿。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补偿金额的裁定已有清晰界定,但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不少难题。受害者遭受损害是主张补偿的前提条件。补偿金额的裁定应以弥补受害者损失为依据。因此,在理想状态下,司法机构裁定的补偿数额应当足以使受害者回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水平。若补偿数额大于受害者实际损失,则违背了法律补救的核心准则;若补偿数额小于受害者实际损失,则对权利人的维护不够周全,侵权行为出现的概率会相应提升。实际操作中,比较难以掌控的几个方面是:
1 赔偿数额的确定
原告蒙受的损失有很大一部分源于利润的减少。这种利润的减少,属于侵权行为使受害者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是受害者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权益。在确定这种损失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别处理。
a 原告损失大于被告获利
任何企业若察觉到有违规竞争的情况,都有权向法律部门提起诉讼,此时发起违规竞争诉讼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违规竞争的行为,一旦查明该证据不利于公平竞争原则的维护,那么实施了违规竞争的企业,必定会被勒令缴纳行政处罚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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