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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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谁负举证责任?举证时效又是多久?一文详解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若当事人提出主张,须自行承担举证义务。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因特殊情况无法自行获取的证据,或者审判机关认为审理案件必须的证据,审判机关应当自行调取。
在侵权诉讼案件里,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转变,此时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需要证明其行为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关联性,或者受害人有责任,或者是第三方存在责任。
二、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
证明期间即为审理过程中提及的提交证据时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设定证明期间制度,对此未有明确条款。依照司法实践观察,本机构可对举证时限作出如下阐释,举证时限系指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东莞万江律师,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于主张特定事项之际,须于审判机构设定的诉讼期限内,提交相应凭据以佐证己方立场,若迟延未能或未予提供凭证,即构成未履行证明职责,舍弃证明的权利,理应承受因无法证明而产生的负面效应,此乃一项司法准则。
建立举证时限规则,有助于准确执行民法通则中明确的诉讼时效规则。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旨在推动权利人依照法定期限主动主张自身权益,以便法院可以迅速处理民事争议。但在司法活动中,部分民事案件审理过程耗时过长,导致诉讼时效的目标难以达成,进而使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丧失了应有的作用。所以,为了确保实体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能够顺利执行,程序法也必须具备相应的举证时限规定来提供支持。
因此,在诉讼程序中,主张权利的一方通常负责提供证明材料,因为其需要实现自身的权益要求,必须准备好相应依据来支持其诉求的成立。对于环境损害纠纷,侵权行为人往往直接承担证明责任。此外,在审理过程中,若法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材料,也可能由法院来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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