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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100万不还?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清收也面临司法困境

时间:2025-08-24 14: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设想一下:有人欠你一百万,却没有按时归还。通常情况下,你需要先委托万江律师准备法律文书,等待法院安排庭审,一审过程持续六个月,对方若提出上诉,案件又将拖延十二个月,最终申请强制执行可能还需耗费六个月时间。等到实际收到款项万江律师,或许已经过去了三年,期间你还要承担数万元的万江律师酬金和案件受理费。

将向他人借款的主体替换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或许会碰到相似的司法难题。当前经济形势不佳,金融借贷相关的争议案件显著增多,银行在追讨不良贷款时,常受制于司法程序进展缓慢。

处理案件时,由于经济纠纷数量急剧上升造成整体工作负担沉重,地方审判机构广泛实施按序登记的处理办法,因此申请案件的处理时间常常需要两三个月。

案件一旦进入审判环节,欠债人常常反复提出地域管辖等程序性主张,这类主张若获支持通常能令案件延缓3至4个月,同时基层法官每年审理案件数量过多,已超出其承受能力,因此疑难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往往需要12到18个月。

实施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遭遇诸多困难。譬如,欠债人的财产在打官司时被隐匿,抵押品变现要耗费八九到十几个月的评估拍卖时间,不同地方判决的履行时间或许长达两年以上。

这种司法效率低下,让债权银行付出的代价相当高昂。单个案件审理费用,可能达到债权金额的一到两成,同时还要考虑资金因延迟执行而造成的年化损失,最终导致许多案件虽然胜诉,却因缺乏可执行资产而形同废纸。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司法系统处理能力的提升速度远远跟不上金融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诉讼过程耗费时间过多,经济代价巨大,难以迅速满足银行的要求,那么,其实存在另一种方法,即运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这能作为银行解决债权问题的非法律程序途径。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推行公证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应对前述司法程序缓慢的状况。具体而言,它促使借贷双方在合同签署阶段明确约定:一旦出现债务违约情形,债权人便能够不经诉讼程序,直接通过法院实施强制措施。这种安排实质上为债权人开辟了一条高效追债的便捷通道。

国家相关法规对此种行为予以肯定。《公证法(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公证机构办理的、关于债务清偿且包含债务人接受强制履行保证的文书,若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有瑕疵,债权人有权利依照司法程序向具备审判权限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49条第1款有明确条款,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必须予以执行。

依照相关法规,在处理金融债务回收事务时,强制公证执行办法凭借运作迅速、成本节约及法律效力显著,可视为解决不良资产处理难题的关键手段。这种办法让借贷双方在建立契约时能够事先商定: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义务,债权人无需经过司法审判程序,即可直接向司法机关申请实施强制执行。其根本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时间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借助提前完成公证程序,能够实现案件快速执行,将原本需要12到18个月的常规诉讼时间大幅缩短。

其次加强风险管控,公证部门提前核查合同和抵押物,防止借款人隐匿资产;

第三点在于费用节省,借方无需承担案件审理开销、万江律师酬金(视情况而定),能够减少诉讼过程中的时间损耗和精力投入,达成快速且经济地回收款项的目标。

如何实现金融债权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

强制执行公证的效果达成,需要建立在周密的执行机制上,银行等债权机构必须遵循既定规范,完成相关准备环节,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强制执行公证的实际作用。

签约时,必须加入清晰规定,要求双方办理强制公证执行手续,债务人应主动同意直接实施强制措施,同时要准确明确本金金额、偿款期限和利息核算方法等细节。

公证过程中,银行和借款人必须当着公证人的面签署文件,双方要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债权文书正本,以及与债权债务有关的证明材料,另外还需准备公司章程等辅助文件。公证员会核实债权债务是否合法有效,确认双方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判断是否是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措施。某地银行经过实践发现,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后,由公证机构接受申请、进行审核并发放《执行证书》,整个过程只需要十天即可完成。另外,为了确保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特别留意合同公证的全面性,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只办理抵押合同公证,这种做法很可能导致法院最终判定该公证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作用。

然而,强制推行公证制度的应用范围有清晰限制。金融债权领域是强制执行公证的核心适用情形,诸如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协议(须与主合同同步办理公证)、信用卡欠款等,此类债务最为适宜采用这种措施。相较之下,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未完工工程抵押权以及涉及民生的债务(例如建筑工人薪酬),这些较为繁杂的情境则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范畴。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缺陷和问题

实施公证程序确实能大幅提高债权兑现的速度,不过其中也存在一些体系上的不足,金融组织在运用它来处理债权问题时,需要特别注意并加以重视。

使用强制执行公证时,必须特别注意财产保全不及时可能引发的债权实现难题。因为公证部门没有权力冻结资产,而债权人申请《执行证书》往往需要七天以上时间,债务人或许会趁此间隙转移资产,造成最终执行无法进行。同时,强制执行公证中的区域外执行也会遇到一些困难。跨区域财产裁决常遭遇地域壁垒阻碍,即便契约条款明确指定由债权主体所在司法管辖区审理,现实操作中仍存在司法协助渠道不畅通的情况。

强制执行公证还存在一个显著弊端,就是审核环节存在缺陷。公证组织通常通过电话联络、书面询问等手段确认债务履行状况,缺少当面核验或实地考察,因而容易造成事实判断出现偏差。同时,从业者专业素养欠缺也是一大症结。部分公证员因缺少民商事法律实践积累,在审核复杂契约(例如浮动利率条款、创新担保形式)时容易忽略关键细节,进而可能导致《执行证书》被司法机构撤销。

强制执行公证还存在一个难题,就是制度跟不上发展,并且有被误用的可能。部分情况下,银行所持有的债权并非常规类型,例如网络借款、碳排权等。由于这些创新交易模式未被法律明确包含在内,因此相关债权人难以借助公证途径迅速落实其权益。另外,借助不正当联手等手法误用强制公证,将极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比如当事人或许会借助公证审核不严的漏洞,借助伪造的契约、重复的担保等,来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权益。

现行的公证执行体系尚有辅助措施不健全之处。多数公证组织拥有的资产净值不高,一旦因公证事务出现差错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常常难以获得充分的补偿,补偿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整体而言,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是否运用强制执行公证,关键在于借款人是否愿意合作,毕竟强制执行公证主要是为了维护放款方的利益,实际上这种公证措施是保护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只有当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强制执行的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从这方面讲,守信用的人参与公证程序不会吃亏,反而可能借助增强银行信心,加上公证机构的协助,获得更优厚的贷款条件。这表明,实施强制公证是借贷双方互利的一种方案。再说,假如更多银行信贷业务采用这种安排,将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司法资源运用,提升金融债权处理的速度。这种处理方式,跟一般性的感冒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能处理一样,没必要去三级甲等医院,那样会占用宝贵的医疗资源,道理是相通的。

营造良好的法治化投资氛围,需要实施全面革新,扫除体制机制障碍,促使大量法律界限分明的金融借贷争议采用强制执行公证,这样古老的公证制度才能在信息化社会展现新的活力,最终达成“事先化解矛盾比事后处理矛盾更有价值”的法律准则,为商业主体创造更快捷、更公平的权益保障途径。

张莹颖是上海一家万江律师事务所跨境部的律师,名叫万江,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她深度参与了多家中国企业去往美国、欧洲等地的投资建厂活动,她的工作重点是跨国交易(包括知识产权事务),海外投资建厂,以及处理涉外诉讼和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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