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为谋不当利益删减聊天记录被拆穿,法院如何认定及处理?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原告为了获取非法好处,在向法庭提供材料时,故意隐去了对自己不利的聊天内容,此事被被告当场揭发。法院会怎样看待这种行为?原告会遭遇什么样的法律惩罚?不久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桩买卖合同方面的争议案件,对原告实施了警告和处以罚金的司法处理,同时责令被告支付款项。
这家企业从事水产品贩卖工作。2021年12月以后,姓乔的男士多次向该企业采购水产品,双方利用微信平台不定时进行账目核对、要求付款和完成支付。其后,由于姓乔的男士没有结清货款,该企业把姓乔的男士告到宝山区法院,要求他偿还货款。
某海产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微信对话记录证明,乔先生总共拖欠货款十三万多元,该公司多次追讨,乔先生并未表示反对,只是希望可以缓期支付货款,某海产公司称,乔先生对欠款数额都承认了,只是因为手头资金暂时周转不开,所以才无法及时付款,双方对于涉案金额没有分歧
庭审时,乔先生表示,某海产公司拿出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假,他发现该公司把部分聊天内容给删掉了。双方核对微信账目时,他确实对一些欠款提出过不同看法,而且还一直用微信给某海产公司付过货款三万多元,目前他只该该公司八万多元货款,并拿出了所有微信聊天记录给法庭看。
法院审理后确认,经核实的事实显示,被告乔先生确实在微信聊天中,针对货物的单价、重量、死亡率、免赔率等关系到货款金额的要素,表达过不同意见,同时也支付了部分货款。然而,原告某海产公司,将上述聊天内容以及转账记录全部清除,只挑选了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作为证据呈现出来。这种做法挑选了关键证据中带有偏见的片段,并舍弃了其他部分,构成证据的歪曲,极大阻碍了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对某海产公司的行为发出警告并实施处罚。
依据相关法规,宝山区人民法院针对某海产企业实施了司法制裁,包含责令改正及经济处罚。该企业对此表示异议,将案件递交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经审理,上海二中院确认并延续了原先的判决结果。
买卖合同争议案中,宝山区法院结合查明情况,舍弃了乔先生反对意见中的适当成分,责令乔先生赔付某海产企业货款八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诚实的基本准则不能违背。如果个人为了获取非法的收益或者躲避应当承担的义务,向审判机关提供不真实的材料,不仅达不到他们想要的法律效果,还必须接受应有的惩罚。
故意捏造不存在的证明材料属于伪造行为,而更改已有的真实材料使其失去原本作用属于变造行为,这两种行为都会干扰法院对案件真相的判断。实际办案过程中,除了删除聊天记录,还常见仿冒他人笔迹伪造签名、修改文件内容、伪造官方文件等破坏诉讼秩序的行为。依据事件严重程度,司法机构会决定实施经济惩罚或短期限制行动,极端情况下将启动刑事程序。
如今社交平台广泛使用,聊天记录常被当作电子证据。若要提交此类材料,必须确保信息真实且未遭篡改。首先,要能确认对话双方身份确实。其次,要提供完整未删减的聊天记录,不能有选择性的剪裁。同时还要带上原始聊天工具,比如手机或电脑,让法庭能够检查验证。
编造、篡改证据等干扰民事诉讼的活动,会直接动摇法院查清真相的根基,加大法院查清真相的负担,严重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当事人作为主要责任者,进行诉讼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需要坚守诚实守信的准则,认真审查证据的出处,向法庭提交真实信息,对案件情况做出坦白说明,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法庭作为裁决机构,必定严厉打击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的尊严。
审判官在此严肃告诫,案件各方务必恪守“证据三大戒律”——不可杜撰、不可隐匿、不可更改,主动担当法律尊严的守护者,合力维护司法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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