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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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平万江律师30余年执业经验丰富,详解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赖建平万江律师,自1995年5月起开始执业,担任北京市万江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同时也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目前在北京泰和泰(万江)律师事务所工作,经万江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获得了刑事领域的专业资格认证,主要处理刑事案件,在三十多年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处理刑事和经济案件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指出,二审法院在审理被告方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时,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惩罚措施。此外,当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时,除非检察机关补充提出了新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同样不能对被告人实施更重的刑罚。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不受前述规定的约束。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
依照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内容,被告方或其法定代理人,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不认可,能够向更高级别的法院申请复核;被告方的律师及亲友,在征得被告许可后,同样具备申请复核的资格。为了切实维护上诉人的申诉权利,消除申诉人因担忧申诉后刑罚加重而不敢申诉的疑虑,确保法律得到准确执行,该条款确立了申诉不加刑的准则。为了确保上诉不加刑的规则得到执行,保障上诉人依照法律提出上诉的权益,防止通过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审判的方式变相地加重被告人的处罚,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除非存在新的犯罪事实并且检察机关补充指控,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进一步彰显了对被告人权利的维护。为了维护检察机关运用抗诉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并维护自诉人的上诉权益,本条再次明确,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起上诉,都不受上诉不得加重刑罚规则的影响。
这一条款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阐述了上诉不得加重刑罚的准则,也就是上级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上诉的案件时,不允许提升对被告人的惩罚措施。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若决定变更原判,对上诉人只能适用较轻的处罚,不可加重其刑罚,即不能判定比原判更重的刑期,也不得延长原判同种刑罚的期限或增加罚金数额,对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不能废除原判的缓刑决定,也不得延长缓刑的考验阶段。司法实践中还必须留意,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若仅部分被告提出上诉,则不得提升上诉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未上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在数罪并罚的案件中,既不能加重最终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在维持最终执行刑罚不变的前提下,加重部分罪的刑罚;对于本应适用附加刑却未适用的案件,不能直接判决增加附加刑。其次,由上一级审判机关退回原审法院再次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同样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处罚程度。不过,如果检察机关补充提出了新的犯罪细节,则不在此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内容,原审法院在处理退回重审的案件时,必须另外组建审判合议庭,并按照初审程序开展审判工作。换言之,法院在处理发回重审的案件时,必须遵循本法第三编第二章中有关一审程序的全部条款执行,不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需要完全更换,原班人马不能再次负责此案审理工作。作出这样的安排,主要是基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大多源于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存在疑问,证据不够充分,因此原审法院必须重新核实犯罪事实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先入为主的观念,该案件需由非原审合议庭成员的人重新审理,所谓“新的犯罪事实”,是指原审人民法院在再次审判时,或者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除了初审被指控的罪行外,还有其他新的犯罪行为,此时检察机关需要对新增的犯罪行为补充起诉。依照此项条款,针对前述情形,审判机构在裁定时不受上诉不得加重刑罚的约束,就是依据案件实际依法裁决。审判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有权提出异议。
需要留意的是,本条提及的“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惩罚”,这里的“惩罚”具体指刑法第三章规定的那些主要处罚形式以及附加的处罚措施。
第二款明确了二审案件中有两种情形不适用上诉不加刑规则。涉及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案件,这两种情况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则约束。无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起上诉,都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则的限制。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全部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倘若觉得先前判决确实偏轻,有必要重新判定,便能够裁定比原判更重的处罚。涉及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涵盖两种情形,一是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层级法院一审裁决存在偏差,量刑偏轻而提起抗诉,二是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地方各级法院一审裁决不满,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经检察院审核后执行抗诉。但是检察机构指出初审判决存在偏差,判罚过于严厉因而提起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后也不应加重被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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