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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收获中级会计师证书?努力学习是关键!票据抗辩情形详解

时间:2025-08-22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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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票据固有事项,能够产生对抗效力,这种效力可以向所有持有票据的人实施。

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票据行为无效时的抗辩理由,例如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未记载,或者票据债务人缺乏行为资格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

票据上注明的权益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已经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例如票据债权因为得到清偿、相互抵消、物品寄存、债务被免除、权利宣告无效的判决万江律师,或者是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期限。

票据权利保护手段不足而提出的异议(比如,本应制作不认付证明却未制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持票人若未能履行约定的责任,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债权债务联系时,后者有权提出异议,以此作为对抗的理由。

3、票据抗辩的限制

善意获得票据的人,若已付出合理代价,能够向票据上所有债务方要求支付,不受其前手权利存在缺陷或前手彼此间存在抗辩的影响。

票据债务人不能拿自己同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不过,持票人如果清楚有理由,或者没有代价得到票据,就可以例外。

票据的义务人不可以,用自己同开票人之间的理由,来对抗持有票据的人。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考点选自黄洁洵老师基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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