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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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何联系和区别?这里为你详细解答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这些是必须遵守的群体性规范,具体表现为,达成和解文书或重整方案时,决定环节都要以过半数同意为准,而且一旦这些文书方案获批,所有债权人都会受其约束,没有例外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这两种情况的发生,都会让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能够避开资产清算程序,不过债权人的权益却会因此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
这两种法律程序既各自独立,又存在显著不同,具体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具体的目的不同
和解机制本质上同破产清算机制相仿,核心目标在于债务清偿,该机制仅能被动地阻止债务人面临破产后被宣告或财产被分配的境况。而重整机制则致力于主动挽救,其显著之处在于针对对社会经济产生重大作用的企业债务人,能够制止破产可能引发的失业及资源闲置,从而降低社会层面的冲击。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不仅涵盖个人主体,还包括企业法人以及合伙组织等类型。至于重整程序,其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于那些对社会经济产生显著作用,并且具备恢复发展潜力的债务单位以及企业实体。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请求权唯有债务人方能提出,债权人无权申请,司法机关亦不能主动启动和解流程。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者,其资格范围较为宽泛,不仅限于债务人本人,还包括债权人以及债务公司的股东等多方主体均可发起申请。
4、效力范围不同
依照不同国家的调解机制,调解契约获得司法机构确认之后,只对不具备担保的债权人具备约束力,至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则通常不受其影响。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和解程序,它对所有债权人,包含拥有抵押物权的债权人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抵押权人无法依照常规的民事途径行使抵押权,必须依照法规提出权利主张并参与和解流程,其抵押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实现必须遵循和解方案的具体安排。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属于当代破产体系的一部分,也称作“调整”、“法院辅助复兴”,或是“再生”。我国破产法规中,包含了三种机制:倒闭处理、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企业重整意味着不马上清算破产公司,法院会主导,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商议,拟定挽救方案,设定特定时限,债务人能以某种方式逐步还清债务,并且可以继续运作业务。这与破产清算不一样,重整能够让暂时遇到麻烦但仍有复苏可能的公司躲过倒闭,从而得到再次发展的机会。
企业法人若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者表现出明显无法偿还的状况,就应当依据本法律的规定进行债务清算。
公司法人符合前述情况,或者存在显著无法偿还债务风险的,能够按照本法律条款实施重组程序。
破产重整机制的系统健全,是破产法进步的主要方向。我国破产法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早期就已在法规中明确了重整程序的相关条款。不过,与整体破产法律框架不成熟相同,重整机制方面亟待改进的方面非常多。
二、什么是破产和解
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部分款项,同时减少需要偿还的债务总额,这种做法能够暂停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万江律师,直到双方达成最终解决方案为止。
和解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不仅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意见统一,还必须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能最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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