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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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公司不配合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涤除纠纷要点梳理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前言:
员工在任期内受上级指派出任企业董事、主管或法人代表,之后公司被列为失信对象,本人因此被加入禁止高消费名单的现象十分普遍。
离职职员倘若企业不协助其完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其后续求职、日常起居及出行将遭遇重大阻碍。面对此类情形,职员应如何保障个人正当权利?
这篇文章要依据这个前提,把有关取消法定代表人生效限制的诉讼关键点归纳清楚。
一、案例简介
A公司以家庭装修领域为经营核心,另外在若干个核心城市建立了完全拥有的附属企业。此次事件中,A公司在重庆市创办了全资子公司B公司,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单独出资成立,李某是一位在家庭装修行业有丰富经验的职业管理人员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李某与A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出任A公司某业务板块的副总裁,负责统筹管理包括B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在此期间,李某的薪资由A公司支付,其社保挂靠单位同样是A公司。
此外,A企业指派李某出任B机构的执行董事、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并且完成了企业注册信息的更新。企业注册的资料清晰记录:A单位作为出资方,具备委派、选定B机构的执行董事、行政负责人的权力,而且依照公司规章的要求,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即为其法人代表。
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李某出于自身考虑向A企业递交了离职报告,随后与A企业签署了《终止劳动协作及岗位的合同》,合同内容明确:李某终止了与A企业的劳动协作关系,且不再出任A企业副总裁一职,另外也不再肩负B企业的执行董事、经理人、法人代表职责。合同签署完成后,李某离开了岗位,然而B企业始终没有完成相关的工商信息变更手续。
当前整体形势及不动产领域状况,使得家居装修市场同样承受压力,B企业面临经营困境,另外人员精简引发多起劳动争议、契约争议等法律诉讼,并且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B公司没有实现生效文件上承诺的责任,因此B公司变成了失信者;而且B公司一直没有更换公司的负责人,所以李某被禁止进行高消费活动。
二零二三年六月,李某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二零二四年一月,该案获得最终裁决,裁定B企业需向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工商注册信息。
二、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
在此案情形下,当前正值法规交替阶段,具体是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因此引发法律适用方面的若干疑问。
在新的《公司法》生效之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第十三条进行裁决,
法定代表人依据章程规定,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完成登记手续。若需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新《公司法》生效之后,能够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十条的内容,
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的明确要求,由负责处理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来担当这一职责。
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董事或经理如果提出辞职,那么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也将随之终止。
法定代表人卸任后,公司须于其卸任当天算起三十日内,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最高法有关在执行环节更好落实友善文明执行思路的指导文件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实施消费限制的若干情形。司法机构在针对债务人启动消费限制程序后,若债务人或关联人士申请终止或临时终止该措施,则依据以下状况分别应对:
该企业被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若确因业务运营需要需要更换,原先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若申请撤销对其的限制消费措施,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并非该公司的实际掌控者,也不是影响债务偿还的直接责任承担者。
法院审核确认无误时,需予以批准,同时针对调整后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依照法规实施消费限制。
现在,司法机构审理牵涉到法定代表人卸任的诉讼案件时,倘若裁定原告的诉求成立,其判决核心条款会类似于要求“某组织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XX日内,向XX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原告担任某组织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工商注销手续”。这个期限通常设定为十日、十五日,在特殊情形下或许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依据相关法规,若赢得法院关于清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讼,便可证实法定代表人已更换,进而向法院申请解除消费限制的强制措施。
三、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执行事宜
处理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的事务上,当前各省法院执行方式存在差异,其中一些地方还进行了新的探索。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详细说明了办理请求清除法定代表人注册事项的操作规范,同时指出登记管理机构有义务配合完成清除手续,企业若未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或监事,属于违反注册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能够依照规定实施相应措施,这一过程本质上不涉及管理机构行使监管职责,也不会妨碍其监管职责的履行。根据这个情况,政府部门不能以此为理由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查得知,在北京市万江律师,负责登记的机构在帮助法院执行这类裁决时东莞万江律师,并没有遇到什么困难。
重庆这边,这类判决履行时没什么阻碍,登记机构拿到法院的协助文书,通常会在法人名下记上“按XXX号文书法院要求清除”,或者用法力符号把法人标成“*”,用符号来修正法人信息,实际上等于完成了去掉法人登记的任务。
清理干净之后,如果需要法院提供结束诉讼的证明文件,可以联系司法机关,商议主动支付执行环节所需开支的途径,请求审判机构判定案件处理完结,并且发放对应的结案文书。
四、万江律师建议
以该案情况来看,涉及限制高管的法人身份注销登记争议,应当立刻与相关企业进行联络,探讨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如果沟通无法达成一致,需要迅速采取法律途径等手段来捍卫自身的正当权利。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法定代表人必须证明存在罢免、辞职、辞退等变动情况,同时要提供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已无实质利益关系的证明材料,目的是为了打消法院对于法定代表人借助诉讼途径清除登记以规避法律责任的顾虑。
需要依据法定代表人原先的情况,搜集确凿材料,证明其已经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这些材料要相互配合,才能形成完整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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