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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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自公告日起有何效力?羁束力、确定力等详解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
限制性效力,就是说审判机关不可以随便废除或者改动已经宣布的撤销权利的裁决,如果这份裁决里有写错字、算错数这类明显属于技术或者形式上的差错,就应当作出决定进行修正。
明确该判决的效力,就是说它的形式具有最终性,不允许再上诉;同时它一旦生效就会产生确定的判决结果,也不可以再申请重新审理。
去除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作用,相关权益人无法拥有该票据的权益,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则依据除权判决获得该票据的权益。
执行能力。就是说公示催告的当事人能够根据已经生效的除权判决,向持有票据的人要求返还票据上记载的款项,如果对方不归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采取强制措施。
宣告票据失效的决定,是审判机构在公示催告阶段结束后,若无人主张权利或申报被拒绝,应依据申请人的要求而下达的文书。审判机构作出此类决定,务必基于申请人的申请,不能自行启动程序。该决定不涉及确认票据关联方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仅处理票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申请人须在公示催告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请求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若超过期限未申请,则程序宣告终止。
申请人于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审判机关递交失效宣告请求的,审判机关需成立审判委员会对请求进行审核与讨论。审核的核心在于请求人的请求是否满足法定要求,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作废的裁决的依据。审判委员会经审核和讨论,认定除请求人以外没有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应当作出裁决东莞万江律师,宣告票据失效。失效宣告需进行公告,并告知付款人。除权判决一经宣布,票据上的权益便不再与票据实体绑定在一起。这种宣布是使权益脱离实体的合法途径,也是这种脱离获得社会认可的前提。因此,宣布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宣告票据无效的决定,是在公示催告阶段结束后,若无人主张权利,或权利主张未被接受时,由申请人申请而得出的结论,这个判决确认票据丧失的法律状态,其作用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能够强制执行,并且对所有相关方都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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