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加强保护促进转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有效提升知识产权的维护水平,鼓励知识产权的流通和应用东莞万江律师,增强整个社会的创造动力,推进知识产权领先省份的建设,迅速培育新型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的优质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同时考虑本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省地域内涉及知识产权维护推动及其关联事务,均遵循此法规执行。
这项法规中提到的知识产权,是指权利者根据法律,针对以下对象所拥有的排他性权益: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需遵循多项准则,包括激发创新活力,确保有效应用,依照法律实施保护,运用科学方法管理,提升服务效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与推动工作的指导,把知识产权保护与推动工作编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蓝图,完善知识产权相关会议的协调机制,同时将活动经费编入本地区财政收支计划。知识产权保护与推动工作的进展要作为评价营商环境的标准之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的组织、协调及执行任务;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推动工作。
省级以上地区的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和推动的相关事务;省级以上地区的农业、林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维护和推动的相关事务。
相关单位依据具体任务,分别负责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涉及单位包括发展计划与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与信息,公共安全,司法管理,财政支持,人力资源调配,文化娱乐,资产管控,对外贸易,医疗健康,媒体传播,税务征管,金融事务,以及海关监管等。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需要强化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和知识的普及教育,提升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动意识,构建一个珍视知识、推崇创新、恪守诚信、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单位和各类人员,包括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以及科技工作者和文艺人才,需要加强知识产权观念,提升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
支持媒体机构运用多样手法,进行知识产权维护与优化的公益传播,同时履行舆论监督职责。
第二章 促进转化和运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整合运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产业规划、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多元手段,构建由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协同、产学研用联动的知识产权创新系统,探索新颖的知识产权转化途径和方法,着重加强尖端技术、独创技术、前沿技术的知识产权培育和积累,强化高价值知识产权的预先部署,推动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实施,助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发改委、教育、科技、工信、卫健等部门要突出重点产业培育和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作用,支持把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当作筛选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等时,决定是否批准和评估完成情况的标准,也当作评判依据。
省级以上地方政府倡导和辅助公司、大学、科研院所等将独家拥有的创新成果制定成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增强知识产权的关键优势。
第九条倡导公司、大学、研究单位以及知识产权服务组织等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协作团体,构建知识产权转化运行机制,强化核心地带知识产权的产生与运用。提倡对有市场潜力的专利开展开放性许可,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成长紧密结合。
单位、高校、研究所必须成立权利责任相称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制度,和从事职务工作的人员就知识产权的归属、利用、转让、获利分配、矛盾处理办法等达成协议,清楚说明对职务工作的完成、推进有帮助的人员如何分得成果转化所得,包括具体分成的比例或金额。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当局和著作权管理机构要鼓励文艺作品的产生与流传,提示著作权人依照法规办理作品注册手续;要拟定符合互联网条件与数字经济发展模式的著作权维护办法和对策,促进著作权流转和杰出作品的产业实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需要增强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的扶持和指导。提倡并协助企业、大学和科研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踊跃培养电子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技术、新能源技术、新型材料技术、生态环保技术、海洋高新科技等有助于核心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的优质专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要推动商标品牌的创建工作,提倡以实际应用为目标的商标登记,努力培养当地有高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并且指导帮助公司制定适合自身状况的商标品牌规划。要支持团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登记请求,促进产业集聚品牌和地方品牌的成长。
协助地方和地域的视觉符号、旅游文化符号进行商标登记,有助于建立地方和地域的独特形象,有助于创建旅游文化标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重视地理标志的培育、应用、保护,同时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建立优质地理标志的培育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展示中心,以此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价值。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倡导并协助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依据各自行业和技术特性,依照法律规范,针对具备市场价值的技术资料、经营情报等,构建商业机密保护体系,清晰界定保密事项、涉密界限、知密人员、保密规范及失密惩处,运用约定保密条款、缔结不竞争契约和强化涉密资料监管等手段,确保商业机密安全。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要和其它相关单位合作,协助个人和机构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活动,帮助他们办理专有权的注册手续,同时也要扶持集成电路公司提升知识产权的应用水平。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机构,应该帮助实现育种的个人和团体,依照法律规定去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同时提倡种子资源的开发,育种材料的更新,新植物的栽培,以及新植物的普及和应用,并且依照法律来维护派生植物的实质性权益。
第十七条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要和其它单位合作,针对合法获得的数据集合,这些数据集合是通过特定方法或计算处理后形成的,并且具备实际用途和智慧成果特点,应该给予保护,同时要尝试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和证明、转让和授权、作为担保进行融资、进行价值评定、实现流通和利用、维护相关权益等各项服务。
构建针对数据的知识产权安全体系,引导信息处理者依照相关准则提出数据知识产权注册申请,领取注册凭证。完善数据知识产权流转的规则,推动数据知识产权在制造业和信息产业等范畴开展信用担保融资、资源交换等业务,保障数据资产顺畅流转。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需联合其他部门,制定完善新兴技术、新兴产业、新商业模式及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予必要的教育辅导,强化创新产出的知识产权维护。鼓励公司、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健全人工智能、量子通信、生物制药等尖端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需要为传统文化、传统工艺、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知识产权,给予指导性意见,提供咨询服务,发布相关信息,并且予以支持,帮助相关方,运用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域名登记、商业秘密保护等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达成文化延续、文化推广、文化创新的目的。
第三章 行政和司法保护
该省着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框架,融合行政司法保护方式,整合政府监管与行业规范,推动企业自我管理与社会监督协同,形成权责分明、执行有力的保护制度,确保各项措施高效运转。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需要联合构建合作保护体系,促进地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健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间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交流机制,配合调查程序,案件移交流程等制度,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
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机构需强化知识产权的快速联动保护体系构建,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设立国家级知识产权防护站点和快速权利救济中心,执行预先审查、权利救济等任务,同时依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授权,负责专利权纠纷的审理。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需强化对侵权高发地带及风险点的管控,对于屡次侵权、故意侵权等不法行为,要依据法规加重惩处力度,必要时可发起专项打击或协同执法行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单位有权依法将专利代理违规行为的处罚权,授予具备相应资质的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单位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需要构建专利侵权争议的行政裁决工作指引,依照国家相关准则,健全专利侵权争议的行政裁决规章制度。
省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机构在当事人申请下,会依法处理专利侵权争议并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前,这些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先行协商,如果协商成功,会拟定和解文件;如果协商未果,会迅速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省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其他相关机构组建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专家库,从中选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针对那些专业性及技术性突出的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机构有权挑选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让他们对案件中的技术细节和专业性议题展开调查和分析,进而提交技术性调查看法,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详细管理规范,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机构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另行拟定。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处理涉及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相关方必须提供支持、合作,不可以对抗、干预。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与公安、司法、审判机关建立紧密协作机制,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对接,同时健全信息交流、案件移交、资源共享等工作流程,依据法规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需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活动的惩治,知识产权监管机构一旦察觉此类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就必须依照程序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相关司法部门需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体系,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联合审判平台。
审判机关应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效能,依照规定运用行为保全、侵权惩罚性赔偿等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司法机关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建设;检察机关需强化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法规推进知识产权范畴的公益诉讼活动。
第四章 社会保护
倡导设立知识产权遵循性保证机制。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介入政府相关计划、公共采购与竞标、财政补助等事务时,主管机构有权让申请者用书面形式声明其提供的产品、服务或方案不涉及侵犯他人智慧财产权,同时在合同签署环节明确违反声明的相应后果。
倡导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在商业行为、金融活动、伙伴关系等方面提交不损害他人知识所有权的正式保证。
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团体应合法组建,这些团体需强化自我约束,拟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我规范文件,实施分层分类的考核评估,约束团体内成员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保护方面的活动,并倡导团体内成员构建知识产权合规治理架构。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服务组织能够依照法规成立知识产权联合体,这种联盟是合法的。
知识产权联盟构建了联合维权体系,实现了协同保护,还建立了信息互通机制,用于侵权监测预警,同时共享侵权线索库,并合作建设专利池,以此共同抵御知识产权风险。
第三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须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根据自身技术实力、商业体量、服务性质等,选用匹配的应对手段,构建内部管理流程,避免网络用户借助平台从事侵权活动,并且要优化侵权举报渠道。
网络服务供给方需依照法规设立知识产权侵权应急处理体系,一旦察觉或理应知晓侵权行为发生,须迅速执行移除内容、遮蔽信息、切断关联、中止交易及服务等多项行动,以遏制侵权后果蔓延,并协同相关机构依法查办侵权事件、调解相关争议。
第三十二条专业市场主办方需与摊主签订契约,清晰界定知识产权维护方面的责任与权利;一旦察觉摊主存在侵害或仿冒他人知识产权的违规行为,须立刻加以阻止,并向当地负责知识产权监管的机构进行通报。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要和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共同引导专业市场开办者,去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等机制。
在本省境内举办各类展览活动,包括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其主办方和承办方必须责令参展者保证其展示项目和产品不损害他人知识产权。参展者需合法参与,不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展会举办地可以联合其他机构,引导主办方依据国家规范和实际状况设立服务点,主办方若提出需求,该部门须调配相关人员、执法力量、技术专家和法律人士到服务点,依照法规处置侵权活动。
举办重大文化、体育等类型活动时,组织者和执行者需要健全知识产权授权协作体系,并设立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要确保活动期间知识产权的应用符合标准规范。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向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反映侵权行为,也可以向该部门检举知识产权方面的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需要健全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申诉、检举的应对流程,公布申诉、检举的途径和办法,依照法规迅速处置申诉和检举。
第五章 服务和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要拟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系统,优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分布,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同时与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给予知识产权政策指引,支持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内容。
鼓励大学、研究所、藏书楼等机构向公众开放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展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
要构建专利分析体系,针对关键产业和特定范畴的专利资讯进行深度研究,并促进信息资源的互通有无,为地方发展蓝图、行业进步方案、重点工程推进等提供参考依据;促使各类研发力量借助专利分析来辅助关键技术的攻关,规避知识产权方面的潜在问题,增强决策的合理性;提倡商业实体、学术团体、科研单位等在制定公司发展方向、资本运作、业务活动、新品创造时,积极采纳专利分析得出的结论。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促进知识产权代理、运营、咨询、评估、法律等服务机构的发展。这些机构可以参与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培育工作,为中小企业以及各类创新主体等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要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督体系,促使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强化自我约束。
第三十八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要联合其他相关单位,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检验鉴定作业流程,促进知识产权鉴定技术规范的拟定,引导知识产权鉴定单位为行政保护和司法途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予技术层面的支持。
推动公证组织改进公证文书及公证业务形式,借助电子认证、信息加密、分布式账本等数字存证手段,为知识产权维护给予公证支持。
第三十九条企业支出的知识产权申请相关开支、登记相关开支、代理相关开支,以及研发成果进行检索和评议的开支,还有与研发活动紧密关联的其他开支,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企业若转让知识产权,则能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制定办法,促进金融机构开发知识产权服务新方式,包括用知识产权做抵押的贷款,以及把知识产权变成证券进行融资等服务。
支持具备条件区域构建新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分担办法,促使社会资金介入知识产权转化实施计划的投资、融资事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机构配置了知识产权专项财政拨款,旨在增强高价值专利的孵化效能,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实施,拓展地理标志的应用范围,推动计算机软件的创作开发,以及支援海外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
教育部门需鼓励大学进行知识产权学科发展,促进大学与企业单位、科研院所、服务组织等加强协作,以培养出更多优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需与省人力资源单位协作,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及评估奖励体系,针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开展分级考核。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于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推动发展方面表现突出的组织与个人,将依照国家及本省的相关政策法规,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四十四条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知识成果的培育生成、价值实现、权益保障、辅助服务、国际诉讼等方面进行开拓进取。
第四十五条要研究闽台知识产权结合的新方法,提倡和帮助台湾居民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核和从业,以及申请担任知识产权技术审查员,要发挥台湾科技专员在农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要借助闽台知识产权合作组织等平台,促进闽台知识产权产业合作、人才往来和保护配合。
促进与京津冀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带等区域的知识产权共同进步,构建知识产权交流协作平台,完善保护合作体系,增强区域间合作层次。
第四十六条要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互动途径,促进同“一带一路”伙伴国、区域及各类跨国机构的互动往来。应当鼓励形成知识产权服务产业聚集地,吸纳国际顶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促使跨国企业在本省建立研发机构以及专利技术实施中心。提高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区的运作效能,增强知识产权从创造到运用的各个环节的维护和协助安排,对商家给予国际事务可能出现的危机预先通知、商业标识扩大影响以及争议处理方面的指引。
推动公司拓展国际知识产权网络,办理国外知识产权登记手续。协助本地区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在海外建立业务网点,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建立知识产权争议的多种处理途径,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沟通、政府部门作出决定、第三方进行调和、专业机构裁决以及司法审判等不同途径来处理知识产权争议。
指导当事人运用人民协商、行政机关协调、司法机关裁决以及特定领域专家处理等方法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倡导当事人选择仲裁途径处理知识产权争议,赞成仲裁组织进行知识产权仲裁活动,提升知识产权仲裁的专门化水平。
要推动维权援助团体及社会相关机构依照法律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公益项目,并且给予他们鼓励。
第四十八条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需联合相关单位构建海外知识产权争议应对指导及维权支持体系,实施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与预测,定期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注重专业人才库的扩充,为解决海外知识产权争议给予专业人才、资讯资料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援助。
推动核心产业相关公司、行业组织、商会等构建海外知识产权争议处理合作体系,增强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争端水平。
第四十九条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联合相关单位构建知识产权信誉分层分类监管体系,明确知识产权信息数据的汇集整合、信誉评定及信誉纠正。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