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被告人对鉴定意见书提出质证意见,鉴定机构资质存疑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被告人对《鉴定意见书》提出质证意见
尊敬的S市P区人民法院李四法官:
我是张三,作为这起案件的被告方,针对S市公安局P区分局委托C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形成的《关于J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的鉴定意见书》,现依照法律规定表达我的质疑看法,希望得到审查并加以接受。
一、鉴定机构资质存疑,鉴定意见不具证据能力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并完成登记,同时需要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经过核实,C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其业务范围仅限于审计、会计咨询等方面,并未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司法鉴定资格。
该机构不具备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资格,它所形成的《鉴定意见书》由于主体不合法应当被排除在外。
二、评估过程与手段存在重大缺陷,最终判断缺少公正依据,评估依据不全且不合规范
评估结果仅对投入资本与亏损资本做了基础归类和统计,没有列出任何法庭认证必须的样本资料、评判规范以及参考基准,因此不能证实其判断的合理性。
审查未依照《鉴定聘请书》规定对相关资金路径实施完整核查,未查明受害人资金在各个账户中的确切变动金额,也未审视账户资金进出的具体情况,因此资金最终去向无法查清。
2,侦查程序违法导致检材非法
公安部门办案期间,没有和负责处理非法集资的主要机构配合东莞万江律师,也未听取他们关于案件类别看法的意见,违背了国务院第310号文件《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中办发〔2011〕8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机构意见的通知》的指示。
调查获取的供述材料以及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在未经过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证的情况下,便被当作金融违规的依据,证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存在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非法证据。
三、案件关联性未获重视,程序公正受到损害1,此案与D集团赵总被投诉案存在事实牵连
这起事件起因于被告人的资金账户遭查封冻结,原因是该账户本应用于支付给代理商的货款和服务费,但如今却无法支付,而账户被冻结与D集团的赵总被举报案有直接关联,这两起案件或许涉及相同的事实或利益关系,公安机关未将案件合并调查,导致证据链出现缺口,可能会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
2,请求合并审理两案以查明真相
为了明确被告被举报事件与D集团账户冻结及赵总被举报案之间的关联性,防止分案审理造成事实判断错误,请求法院将此案与D集团赵总被举报账户冻结案合并审理,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对赵总被举报案进行补充调查。
四、质证请求1,请求排除非法鉴定意见
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流程和方法违反规定,检材来源非法,因此请求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认定《鉴定意见书》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2,请求两案合并审理与补充侦查
恳请将此案同D集团赵总遭受举报的案件一同审理,同时提议检察机关针对赵总被举报的案件开展补充调查,把调查所得结果同此案合并进行复核。
3,重新鉴定以维护公正
为探明案件事实真相,恳请审判机关委派具备法律检验资格的组织,对相关款项的去向实施彻底检验:(需要统计本人提交的D集团用于向下游代理商支付货款及服务费用的数十个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计算每户账户向代理商拨付资金的累计数额;需要统计本案三位被告及受害者向D集团指定账户转入资金的累计总额,弄清D集团通过各账户吸纳被告及受害者资金的总量;需要统计D集团吸纳被告、受害者资金与支付给被告、受害者的资金之间的差额,确认差额资金是否仍滞留在D集团开设的账户内;倘若D集团掌控的数十个账户余额与上述资金差额不一致,请求查明相差款项具体流入了哪些单位或个人的哪些账户。)
我坚定维护司法公理,不过案件调查和评估环节出现的重大违规违法操作,确实损害了案件公平审理。为了保障个人正当权利,希望法庭依照法规审视并接受前述辩论看法,纠正流程上不妥之处,让真相得以如实呈现。
此致
S市P区人民法院,李四法官
质证人(被告人):张三
日期:2025年7月26日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