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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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票据快速普及,票据纠纷常见法律问题总结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近些年,电子票据迅速推广开来,广泛使用在各行各业,对促进经济进步起到关键作用,伴随产生的票据争议越来越多,其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处理难度不断加大。这篇文章梳理了票据相关诉讼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难题,目的是给相关人士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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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只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请求付款的,能否向所有前手进行追索?
可以追索。缘由如下:票据收款人只在票据到付日之前申请付款的,倘若付款人收到申请后一直不予回应,那么收款人的申请状态会持续整个申请期,具备期内申请的法律效力,付款人在申请期内未予回复,等于用自身行为表示不打算付款,形成实质上的拒绝,收款人可以依法向所有前手追索;倘若付款人收到申请后于票据到付日之前拒绝付款,那么付款人拒绝的状态会延续至申请期内,构成期内拒绝,收款人同样可以向所有前手追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若在票据到期之前申请付款,那么在票据到期之后仍然可以再次申请付款,由此可以知道票据到期之后再次申请付款是持票人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必须履行的责任。
2、线下追索是否有效?
可行,具体解释如下: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需借助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此条款旨在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操作流程,但并未明确表示持票人若未通过线上追索就会失去追索资格,也就是说,并未否定持票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线下追索途径的法律效力。电子商业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数字化形态,行使追索权时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条款,该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电子商业汇票通过线下途径实施追索,因此线下追索方式是有效的。
3、追索期能否中断?
能够中止,缘由在于:票据法中特别设定的追索期限,是为契合票据的流转特性,意在巩固票据法律体系的稳固与井然有序。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阐释,此六个月的追索时限确属可被中断的范畴,并非一个固定不变的时段。票据追索期限不同于法律诉讼的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债权人会失去赢得官司的权利,但实际拥有的权益并不会消失,而票据追索期限一到,票据所赋予的权益就会彻底消失。另外,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法院不会主动采用,但追索时效是法院必须主动应用的。追索时效不同于常规时效,它是一种特殊时效类型,一旦期间中断就需要重新计算,这个重新计算的时间也与一般诉讼时效有所区别,如果追索期因为诉讼等理由中断,那么当中断的原因消失之后,应该重新计算六个月的时间。
票据纠纷中的10个常见法律问题
追索的金额范围是否涵盖先前诉讼的受理费用、财产保全开支、财产保全保险支出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条款内容,追索的涉及金额涵盖三个方面,首先是拒付的票据本金数额,其次是票据本金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算起至清偿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得出的利息,最后是收集相关拒付证据并通知相关方的支出成本。在后续追索环节中,被追索者已经偿还的全部款项,不包括先前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受理开支、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保险支出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
5、再追索利息如何计算?
以全部清偿数额为起点,从清偿当天算起万江律师,到再次追偿清偿那天结束,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来计算。实际法律操作中,有时会将再次追偿的利息直接依照
以票据面值作为计算起点,从期满日或者请求支付日开始,到最终债务清偿日结束,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利率来计算
核算,这种核算方式实际上漏掉了一些利息,虽然差距不大,但跟票据法的要求不相符了。
票据权利行使相关争议里,原告有无资格索要资金占用补偿,时间起点该怎样确认
可以,通常应从主张权利之时或者立案之时起算。原因在于,票据法没有明确指出持票人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时,是否涵盖资金占用部分。票据法中有关持票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内容,旨在维系无权持票者与出票人、承兑人之间的权益均等,避免出票人和承兑人因此获利过多,该请求权从根本性质上讲是不当得利的一种主张。这项不当获利属于货币性质,天生具备依法孳生利息的属性,持票人票据权益的增减必然同步影响利息的得失,所以要求返还票据利益时,必须涵盖与未付票据金额相等的利息部分,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通常是从主张权利的日期或立案的日期起算。
持票人若仅向某个票据责任方主张权利,这种主张能否波及到其他的票据责任方?
同一种票据行为的参与方,只要向其中一方提出权利要求,该要求所产生的效果就会扩展到所有其他参与同种票据行为的方。
票据纠纷中的10个常见法律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阐释,该条款旨在明确票据法第十七条所述权利时效中断情形的适用范围,强调仅对引发时效中断行为的当事人产生效力。这一规定意在区分票据交易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出票方、承兑方、担保方等,通过界定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来判定票据权利的存续状态,从而彰显票据行为所具有的独立特性。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持票人必须向所有票据债务人同时追讨欠款,如果持票人只向其中某个前手背书人讨要,那么这个前手背书人承担的责任不会波及到其他前手背书人,持票人如果只向某个前手背书人主张权利,却没有向该前手的前手背书人主张权利,如果认定该前手的前手背书人因为持票人没有在追索权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所以不用承担付款责任,那么这个前手背书人一旦承担了付款责任,就无权再向它的前手背书人继续追讨欠款,这与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向前手的再追索权,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限是不一致的。
欠债人给债权方提供了商业承兑汇票来还债,债权方去要求付款却被挡回,能不能按照最初的借贷关系去告状?
可以,理由如下:购买方为支付款项而向销售方开出承兑票据,此时销售方拥有两种债权,分别是基础债权和票据债权。当双方未明确表示意愿或意愿表达不清楚时,债权人应当优先行使票据债权也就是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商业票据的出具仅是一种结算手段,所以当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被拒绝,并且债权人获得了拒绝证明之后,债权人就可以决定行使基础债权。特殊情况:若合同中明确商业票据开具时债权已消失,那么债权方只能就票据法律层面提起诉讼。
票据追索权争议里,非直接前手的持票人,是否可以因为直接后手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申请暂停对票据追索权的审理程序?
不可以,具体解释如下:票据法律关系具备独立特质且不受基础关系影响,票据关系一旦形成便与初始关系分离,若没有证据表明涉案票据在流转环节存在刑事犯罪行为,票据追索权案件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的刑事案件并非同一法律性质情况下,票据追索权案件需要继续审理。
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比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更晚,如果商业承兑汇票遭到拒绝支付,持票人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持票人是否能够要求赔偿期间的经济损失?
票据纠纷中的10个常见法律问题
可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迟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双方可以商定期间的利息。如果没有商定,并且没有明确说明免除付款人承担期间损失,那么商业承兑被拒绝支付时,持票人(收款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可以要求付款人支付自付款到期日到拒绝承兑日之间的利息,或者要求支付自合同约定的付款到期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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