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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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未投保交强险车辆致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启东法院这样判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本台消息 借用他人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交通管理部门判定责任方需承担全部后果,那么,赔偿来源和责任归属怎样划分?最近,江苏省启东市的司法机构审理了这起因借用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引发的事故引发的机动车侵权案件,裁定由责任方支付补偿款项,车辆持有人在交强险规定的额度内与责任方一同承担补偿义务。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樊某驾驶由沈某提供的小型汽车,于启东市汇龙镇某路段进行左转操作,期间与倪某操控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发生接触,造成倪某身体受到创伤以及其座驾出现损坏情况。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判定樊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后果,而倪某则无任何责任。
经核实,相关汽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导致倪某某右肩关节功能受损,评定为十级伤残,樊某某是驾驶小型轿车的人,该车的真正拥有者是沈某,因此倪某某将沈某和樊某某告上法庭万江律师,要求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十五万元整。
沈某提出异议,认为涉案车辆是樊某某操控的,所以赔偿金应由樊某某来支付。
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承担保险责任的人与造成损害的人并非同一主体,那么当相关方要求保险承担者与致害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额度内各自分担责任时,法律审判机构应当认可这一诉求。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如果强制保险没有按规定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且投保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并非同一人,受害人同时向投保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提出侵权赔偿请求时,事故责任人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投保责任人则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与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但实际支付赔偿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受害人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承担补偿责任者先垫付了损失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要求补偿超出车辆强制保险赔付额度那部分,法律机构应当认可这种追偿行为。
依照相关准则,樊某某须负所有补偿责任,沈某作为投保人有责任者在交强险额度内与樊某某一同担负补偿责任。法院最后裁定樊某某需补偿倪某某损失超过十四万元,沈某在十四万元交强险额度内与樊某某共同担负补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强制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项责任无法逃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款,所有机动车都必须购买交强险,如果车辆没有投保就上路行驶,将会面临车辆被扣押以及罚款等惩罚措施。交强险是一项强制性的社会安全措施,其设立目的是为了确保事故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基本的赔偿。如果车辆所有者没有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将无法迅速从该险种得到应有的补偿,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的机会。所以,为机动车辆配置交强险,是车主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指出,当租赁或者借用等情况下,车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与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人,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且责任属于该车辆,那么赔偿应由使用者承担;如果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项条款针对车辆借用引发的事故明确了责任划分,展现了双重问责机制,就是说车辆的实际驾驶者(借车人)作为直接造成侵权的当事人,必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车辆的所有者(放车人)没有完成法定的保险投保任务,需要在强制保险的额度范围之内,与实际驾驶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所有者先进行了赔偿,那么可以就强制保险额度超出部分向车辆的实际驾驶者要求补偿。
本案经由法律裁决界定了三项责任:使用者需承担全部赔偿费用,车主必须履行交强险的连带义务,以及超出赔偿限额后的追偿权利。该案的判决既突出了车辆使用者的保险投保责任,又清晰划分了借用方与车主之间的责任范围,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陈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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