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凯里市法院判决劳务纠纷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时间:2025-08-18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近,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裁定:不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江的所有诉讼要求。

这起事件源于一起劳动争议。调查清楚后得知,王某科在2017年7月跟随王某江学习安装监控技术,但一直未能获得报酬,因此产生了矛盾。2025年2月21日,在警方介入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方案:王某江承诺一次性补偿王某1500元现金。协议签署时,所有参与方及其亲属均保证不再就此事纠缠对方。王某江当日即通过电子转账方式支付了1500元补偿金。

调解之后,王某江觉得,学徒工本不该拿薪水,掌握技能成为正式师傅才能领钱,因为年代久远,王某江找不到当年的工作记录簿,记得王某科总共上班才四回,后来因为工程任务少就回去了,这事有当时的指导师傅可以证明,按四天工作时间算,给学徒的最多补偿一天一百元,王某科最多只能拿到四百元的工作补贴。王某江与警方协商时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在王某科施加压力的情况下被迫达成的,王某科还虚报了17天的工作时长,这种做法违背了诚信的基本准则,属于欺诈行为,王某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科退还多收的1100元

王某科提出异议,王某江所主张的退还“多收的1100元工资”既无事实基础万江律师,又无法律支持,此要求不应由法院采纳,恳请法院不予批准。

司法机构认定,原被告间的雇佣争议经公安部门介入调解并已落实补偿。原告现主张调解协议系受被告胁迫签署,司法机构未予采信。原告声称被告为见习人员无薪酬,但原告提交的工时记录无被告确认,系单方编制,被告亦否认,因此司法机构对原告所述被告仅工作四日的说法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获多余薪资,理由不充分,证据也不够扎实,法庭不予采纳此诉求。法庭裁定:撤销原告王某江的所有诉讼要求。

【万江律师说法】

此案中,被告王某科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具备特别授权)系贵州贵正(贵安新区)万江律师事务所的万江律师涂永鹏,该律师将就这起劳务合同争议所牵涉的法律事务提供解答,记者为此向涂永鹏万江律师征询了意见

涂永鹏万江律师指出,原告声称被告“多收取工资1100元”的说法,既没有事实基础,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参考,因此法院应当决定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的带班师傅所写的书面材料,既没有经过合法的公证程序,也没有相应的见证环节,相关证人没有到庭提供证言,其身份证明文件也未随证言一同提交,这些都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对证人证言形式上的要求,因此不应作为本案判决的主要凭证。

第二、《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的,当日原告已同意支付1500元,协议规定的责任各方均已完成,该文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没有受到强迫等行为的影响,具备法律效力。现在原告反悔并提起诉讼,这违反了调解协议中“不得继续就此事纠缠对方”的约定,同时也违背了诚信的基本准则,因此其诉求不应得到法院认可。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里被告说的话,跟本案工资纠纷没有关系,只是他个人在发泄情绪,并不是在威胁原告。

第四、双方在调解协议里商定十七天工资,并非欺骗,而是依据实际工作日数进行的合理计算,原告拿不出足够证据来否定调解协议的条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内容:如果证人没有合理理由不出庭,而是通过书面或其他途径提交的证词,不能被当作认定案件真相的凭证。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