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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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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查获百余个疑似熊胆制品,价值400多万,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

时间:2025-08-17 17: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当地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发现了超过一百件疑似熊胆相关物品,种类涵盖吊胆、扁胆以及熊胆粉末。为了核实情况,已委托特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单位,对这些涉案物品进行物种来源鉴定,确定其保护等级,并评估其价值。

检测单位针对物品内部成分实施了分析,并查明了成分构成,确认其中具备牛磺熊脱氧胆酸这一特定活性物质,其占比均符合《国家药典》中规定的23%标准。基于此,判定该物品为熊胆制品,再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标准,将其作为野生熊胆制品进行价值核算,最终评估总价超过四百万元。根据鉴定单位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负责人判定此案为重大恶性案件,以“破坏珍稀濒危物种安全罪”进行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

经核实,检察机关确认涉案人员存在帽子先生查明的购买、贩卖、转移行为,同时有权威机构出具的报告佐证,流程合规,材料完备。因此决定,按照《刑法》及配套解释的要求,以“危害珍稀濒危物种安全罪”提起诉讼。会议刚刚结束,检察机关似乎察觉到某些疑点,便找来作者探讨《鉴定意见书》中是否存在偏差或不足之处。

经分析,笔者发现,鉴定意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对物品的判定方式不够完备,鉴定单位仅借助高效液相色谱技术检测出物品里含有牛磺熊脱氧胆酸,不过这种技术无法分辨该物质到底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制作的。此外,即便成分浓度符合《中国药典》所定23%的比例,也无法证明该物质源自天然熊胆,因为《中国药典》对牛磺熊脱氧胆酸成分与含量的要求,仅是药品质量检验的依据,并非物种来源的鉴定准则,相当一部分业内人士对此存在理解偏差。鉴定的结论并不可信。对于制品的物种归属认定,存在无法排除其他种类的可能性。牛磺熊脱氧胆酸确实是熊胆中的关键活性物质,不过它的合成工艺现在已经非常完善,若没有特别检测成分是否是人工制造的,就不能排除它来自人工制造的推测,更不能直接断定其源自野生熊。同时,也不能完全排除涉案熊胆制品是来自人工饲养的熊场。确认结论不存在排他性,证明材料不具备排他效力,因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认的标准以及相关说明。

案情沟通透露,那件涉嫌熊胆物品辗转多人后才落入当事人手中,嫌疑人并未说明来源,执法部门也未查获下落。

根据前述两项疑问,笔者提议检察机关厘清涉案物品的若干情形:就其来源而言,需请执法部门进一步追查物品的出处,具体是源自野外捕获,还是来自养殖基地,抑或是出自实验室;同时要明确其是天然形成,还是人工制造。又要求检测单位补充分析,通过测定更多化学成分来辨别,究竟是天然熊胆(野生或养殖所得),还是人工合成的熊胆。天然熊胆具备丰富成分,涵盖了牛磺熊去氧胆酸、牛磺鹅去氧胆酸、熊去氧胆酸、鹅去氧胆酸、胆酸、去氧胆酸、蛋白质、肽、游离氨基酸、胆色素等四十种活性物质,而人工牛磺熊去氧胆酸仅是一种单一化学合成产物。至于取自野生熊还是人工饲养熊。对能提取DNA的检材(吊胆和扁胆的囊皮)进行分子生物学检测,若能成功提取,可直接对制品进行物种鉴定。若实验表明制品含有天然熊胆成分,还需进一步判断是来自野生熊还是人工养殖熊。这关系到制品的价值评估。

若经查实该物品源自野外捕猎,且实验分析表明并非人工制成熊胆,那么该物品的价值需依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及关联司法解释确定,其价值应等于物种整体价值乘以百分之八十

若追查未果,实验鉴定也无法分辨野生熊与人工繁育熊,仍需在野生熊制品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五十的人工繁殖制品比例,采信野生熊胆制品的价值还是人工繁育熊制品的价值,鉴定机构应依照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审慎决定。

倘若,倘若这些熊胆制品的构成完全系人工制造,那就绝非刑事案件,最多算作行政案件罢了。

总而言之,不论采用考证源头还是追溯源头的方式,当程序和证据存在缺失或不足时,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诉讼是欠妥当且存在隐患的。

很遗憾,检察机关没有立刻结束诉讼,理由是认为笔者说得很有道理,不过他们已经和法院商议妥当,打算把这个案件做成危害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而且第二天就要开庭,已经来不及了东莞万江律师,显得十分无能为力。笔者当时感到很惊讶。

这个案例说明,律师们遇到需要司法鉴定意见做关键证据的案件时,应该主动找相关领域的专家咨询。

许多鉴定单位在外行人眼中名声很响亮,但实际操作能力却很薄弱。部分机构缺乏必要的检测设施,必须借助其他实验室才能完成工作;还有一些鉴定人员虽然持有执业资格,却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仅仅是履行签字手续并收取费用。某些鉴定工作本质上是学术上的难题,难以得出明确结论,却违背独立公正的准则,按照办案部门的要求提供了确定性的答案,例如部分动物制品是源自野外还是人工养殖的溯源判断。至于办案人员的作风和业务水平,你们接触得更频繁,比笔者更清楚,无需赘述。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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