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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驾车致陈某死亡负主责,应以何名义起诉赔偿及项目?

时间:2025-08-17 06:0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案情介绍:

邹某开着一辆小汽车,在一个村子的路上行驶。小汽车左边中间部分碰到了陈某,导致在车道上同向走的陈某受伤,后来陈某没能抢救过来去世了。交警队判定,邹某承担大部分责任,陈某承担小部分责任。这辆车买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而且事故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陈某的父母都没法干活了,年龄没到六十岁,另外陈某没结婚也没孩子,只有一个成年的哥哥。

那么应该以谁的名义起诉赔偿,能赔偿哪些项目?

应以陈先生和陈女士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具体赔偿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以2025年标准为例:

1.医疗费,依病例及医疗费票据

丧葬补助金,依据审理案件法院前一年度整个省份工作人员的平均收入的一半计算,八万九千八百六十四元每年除以二等于四万四千九百三十二元

死亡补偿费用依据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通常为二十年,四万六千九百八十七元每年乘以二十年等于合计金额

抚养对象生活费用,依据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核算,三万二千四百七十三元每年乘以二十年再除以二乘以二人等于元

亲属操办丧事期间造成的工时损失和出行开销,若能拿出证明材料,应按证明的工时损失和出行开销来计算,否则通常由审判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通常为五万元,然而邹某承担了事故的主要后果,并且导致一人离世,因此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法院最终没有批准精神损害赔偿。

此案未引致财物减损,损失额度不超过两千元,交强险的赔付上限即为此数额,若损失额在此区间内,责任划分不受影响,超出此额度时保险公司需承担八成责任。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足以弥补全部损失,故陈某无需再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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